人民网青岛12月9日电 日前,青岛市总工会下发《青岛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救助暂行办法》,协助政府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救急济难作用,有效解决困难职工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
办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困难救助的有关规定制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救助对象为已纳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的困难职工,其中包括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证》,经民政部门救助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职工。由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子女入学、各类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在册职工。具有明确的劳动关系,遭遇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个救助项目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意外灾害救助、子女入学救助。办法中规定了救助标准:困难救助金的发放数额,根据困难职工的困难情况确定,特大困难的另行研究。
生活救助方面,家庭生活困难根据其困难程度、自救能力大小、社会救助情况等,每户救助300至1000元,每年救助不超过1000元。
医疗救助方面,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重病,医疗费自负较大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自负数额大小每户可救助500至4000元,每年救助不超过4000元。
意外灾害救助方面,家庭中因遭受突发性意外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损失大小每户可救助500至3000元。
子女入学救助方面,子女应届高中毕业,参加全国统考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专科院校,发给一次性入学资助金(与其他组织救助不重复)本科3000元、专科2000元。
申请方式:
符合困难救助条件的职工,由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写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工会进行家访核实,根据情况给予救助。
如需要市总工会救助的,填写《青岛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救助审批表》,附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属市直工会初审,填写初审意见后,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审核。经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公示后帮扶中心负责救助金发放。
申请市总工会救助,需出具以下材料:本人申请、基层和市直单位工会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青岛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救助审批表》、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居住地址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民政部门或其他组织救助情况复印件。
申请医疗救助需同时出具病历、住院医疗费结算单复印件。
申请意外灾害救助需同时出具由当地派出所或相关单位以及所在单位工会证明其损失的材料。
申请子女入学救助需同时出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录取院校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宋学春 吴留文 徐文)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