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偶遇,孙帅威与樊素红相识,尽管年龄相差20多岁,但两人仍迅速恋爱。8个月后,孙以对方“年龄太大”为由提出分手,而当樊索要自己花在孙帅威身上的110万元巨款时,孙帅威却出示了一张有樊素红签名的《借条协议》,上面赫然写道:除了40万元之外,双方“其它的一切账目经济往来均属双方自愿行为”。
在一审败诉后,二审法院结合双方交往的实际情况,最终判令孙帅威限期归还70万元借款。
2006年底,时年25岁的孙与樊在一家酒吧相识。孙明知两人年龄相差很多,但他觉得“两人很谈得来”,这女的“挺有钱的”,而感情生活寂寞的樊也对外形高大俊朗的孙帅威一见倾心,答应为其买车买房,两人迅速“坠入爱河”。2个月后,樊果然为孙买房、买车支出了110余万元。其中樊留了个心眼,将所有相关付费凭据和权利凭证都留在自己手中。8个月后,当孙提出了分手时,樊提出要回自己的钱款,但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樊声称要以孙诈骗为由报警,孙这才愿意还钱。2007年8月25日,孙执笔写下一份《借款协议》,内容为孙因向樊“借款肆拾万元”,并声明于2009年9月前归还。但在备注协议栏写道,孙与樊“其它一切账目经济往来均属双方自愿行为,任何一方不得节外生枝,否则负法律责任”。同年9月18日,孙向樊归还了15万元,余款却迟迟未还。今年4月,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孙返还另外70余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借条的表述,认定70万元系樊赠与孙的,遂对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樊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
一方声称是“借款”,一方却认为是“赠款”,如何认定?借条上称,双方其它一切账目经济往来均属“双方自愿行为”,但“自愿”的内容没有写明,既可以理解为自愿借款,也可以理解为自愿赠与。法院认为,以孙的文化水平,完全可以用“赠与”、“送给”之类的词语清楚地界定这70余万元的性质,但其却用了一个模糊不清的“自愿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有歧义的合同文本,应该作出对书写人不利的解释。法院同时注意到,樊虽未提供书面的借条,但能够提供相应的资金流转凭据及房屋、车辆权利凭证,符合民间用权利凭证作押以保证还款的惯常做法。由此,樊已经就其主张的借贷事实较为充分地完成了举证责任。据此,一中院撤销了原审法院的判决,判令孙在判决生效7日内归还樊借款人民币70余万元。(敖颖婕阮巍)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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