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一信用社主任死后,留下1100多万元的债务。4月10日起,灵武市法院对张某等158人诉李某的155件各类民事案件集中发放执行款,并公开处置被执行财产。截至昨天,已支付85件劳务报酬案件及部分一般债权案件申请人的执行款85万余元。
晚报讯(记者谭磊通讯员贺永宏)2006年9月28日,灵武市梧桐树乡信用社主任刘某死亡后,张某等29名债权人向灵武市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依法对刘某生前所有石料厂的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等资产及刘某、其妻李某的房屋等家庭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保全标的531.5万余元。
同年10月8日起,张某等158名债权人以刘某的妻子李某为被告,陆续向灵武市法院起诉各类民事案件共计155件,其中劳务报酬85件。灵武市法院于2006年12月初依法审结这批案件,结案后所有案件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某等158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鉴于李某执行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为1109.6万余元,而实际变卖刘某生前及其妻李某的资产共向法院提存现金127.1万余元,及未处置的车辆、房屋、汽车、挖掘机、装载机等价值274.9万余元,可供执行财产仅占申请执行总标的的50%%左右,每个债权人只能按其债权的一定比例受偿。为了依法公平合理地处置执行财产,最大限度地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照顾农民工和一般债权人中的弱势群体,灵武市法院决定:对85件劳务合同案件按45%%的最高比例优先予以现金受偿,受偿金额共计62.5万元。同时,对未保全的一般债权案件也按20%%的比例予以现金支付。对未处置的房屋、越野车等财产,由诉讼保全的债权人及一般债权人于10日内到灵武市法院申报竞买。同时,法院对80%%的劳务合同案件免收诉讼费,对所有案件执行费只按实际受偿数额的1%%收取,从而最大限度地减轻了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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