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新民)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从今年12月1日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辖区内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监管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新《条例》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监管范畴,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并负责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受理业主大会备案,在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临时会议时负责召集工作,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新《条例》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接受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的预警报告,协调解决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