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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奠定三大法治基石

  2002年6月1日起,全国各地法院在庭审中开始使用法槌。这不仅是审判形式的改革,也是树立司法尊严、追求公正与效率的要求。

  基石一:

  分工明确的国家机关架构恢复正常

  意义:用分权抵制“一言堂”

  这一核心突破,非常容易被轻视或忽视。

但若细加分析,便可领会其重要意义。“文革”时期,各种“斗争”之所以能够引发社会混乱和“冤假错案”,是因为在高度集权的体制下,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毫无分工可言,个别集权人物可以一人包揽所有部门的权力。

  而在法律规定的分工明确的国家机关架构之下,各国家机关要尽自己的职责,自然就对早前的集权力量形成了制约。所谓“正常”,是指以法定程序行使法定职权,把所有的矛盾纳入体制内解决——而非“文革”时期非理性的、破坏性的、直接诉诸一般群众的野蛮斗争。

  正是在这个权力架构的基础之上,国家的公权力和公民的私权利得到了明确的区分,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等现代行政方式得到了建立与发展。

  基石二:

  老百姓的权利,老百姓说了算

  意义:民生、民权的保障水平显著提高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们以“为人民服务”为口号,号召国家干部发扬奉献精神,甘当人民公仆。这一口号的正面意义不容置疑,但是,在实践中,它却引发了国家对老百姓个人私事的大包大揽——这也是计划经济最突出的特征。在很多情况下,大包大揽意味着对老百姓个人权利——尤其是选择权的侵犯。在哪里生活、到哪里上学、从事什么工作,等等,老百姓对自己的事说了不算。

  改革30年,“放权让利”是贯穿始终的重要内容。在中央向地方放权以外,国家还不断地向老百姓“还权”——是“还权”,而非“让权”,因为这些权利本来就应当属于老百姓。1978年,广州在全国率先尝试放开河鲜、蔬菜、塘鱼价格,由此撬开了计划经济下产品“统购统销”制度的门缝。放开价格的本质,是把对农产品的定价权还给农民,而农民自己定的价格受市场规律的决定。价格改革之初,农产品价格上涨,市民意见大;但没过多久,价格便回落并趋于稳定,农民和市民得到了实惠。

  以定价权为代表的公民权利向民间的回归,对法治建设意义非凡。历史表明,老百姓最关心的,是“自己”的事,当老百姓觉得某件东西属自己所有的时候,符合人类天性的权利意识就被调动了起来,进而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勇气。为什么当今的中国社会会出现“最牛钉子户”?他凭什么就敢“牛”?——因为房子的产权归他所有,他觉得自己有讨价还价的权利。

  过去,司法部门推动普法教育,多少带点“强制学习”的意味;而今天,根本无需“强制”,老百姓不仅会在遇到法律问题后花钱请律师,还非常主动地学习法律。公民权利意识的萌发,打破了改革前“领导协商好了就拍板”的“权力—权利”格局,而公民普遍的权利意识是建设法治的社会基础。

  改革之初,法治建设的路径是“自上而下”,在30年后的今天,“自下而上”的反向路径正在成为保障改革成果、推动法治进程的重要动力。例如:普通公民正在越来越广泛地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广州市养犬条例》便充分听取了广州市民的意见。

  基石三:

  法律从业队伍数量、质量双双提高

  意义:法律职业共同体把各种矛盾吸入体 制内加以解决

  目前,中国的律师总人数已超过14万,平均1万人拥有一名律师。而在广州,律师总人数约为5500人,平均不到2000人就拥有一名律师。虽然与美国(平均不到1000人就拥有一名律师)等成熟的法治国家相比差距尚远,但自己跟自己比,发展迅速。不仅是律师,法院、检察院等法律部门中法学专业人士所占比重也有了显著的提高。

  法治,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如此众多的法律专业人士组成了一个庞大的“法律共同体”,他们分布在中国的各地,为老百姓提供日常的法律服务;除此之外,近年来的各件公共事务中正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律师们的身影。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共同体有利于把各种矛盾纳入体制内来加以解决,如果没有这个人数多、分布广的律师队伍,有法不依的情况就会增多,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解决矛盾的方法就会甚嚣尘上,从而让法律成为空文。

  有人说:“学法律的人太多了。”从业人数多了,竞争就激烈了,律师们为了生存,“恨不得人人都打官司”,就会细致地寻找甚至挑剔社会的弊病。无需指责律师群体的这种动机,至少在客观上,他们的挑剔能够很好地保障法律在中国社会的顺利运转。

  专家档案:

  葛洪义,1960年出生,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理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广东省政协委员、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副组长。

    三大瓶颈有待突破

  1 政府尚未完全退出市场

  政府尚未完全退出市场,导致“权力”与“权利”时常纠缠在一起——政府作为权力所有者,同时拥有市场利益,角色混乱。由此,当政府因为自身的市场利益而与企业或公民个人发生利益矛盾时,便很难中立地行使权力,此类矛盾便很难得到有效化解。比如:各地的出租车“份子钱”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因此而起的,而目前的应对措施显然无法根除矛盾。

  2 “监督”但不“制约”

  目前,加大司法监督的力度,已经成为各界共识。问题在于,“监督”并非权力的日常制衡机制,在目前的情况下,监督谁、怎么监督,都带有很强的随意性。此外,上级机关过于频繁的、非日常制度化的监督会减弱下级机关的工作积极性和权威,如:上级政府派“空降兵”推翻地方的决策。长此以往,老百姓就会“有事就找中央”,上级机关“百忙”,而下级机关很闲,行政效率大受影响。

  3 构建多重利益博弈公正平台

  目前,有的地方官员习惯性地认为老百姓维权、律师帮助老百姓维权,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对立的。因此,实践中遇到矛盾后,不按规则办事,帮维权者作为社会消极力量加以处理。实际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改革开放30年,国家还权于民,多重利益的博弈是客观存在的,各方都应对对方的利益予以尊重,这是和谐的前提,一方不应该、也不可能用自己的利益去代替其他方的利益。维权者,只不过是利益的一方而已,应当建立一个公正的、供多重利益博弈的平台。有了这个对话平台,利益博弈就不至于大规模演化为社会矛盾了。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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