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七八宪法”,鼓吹“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的“七五宪法”从此作古。
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了一个由80人组成的法制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一批重要的法学家,4个多月后他们一次性提交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草案(在随后举行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时间进入21世纪,“不幸”上了法庭的中国老百姓们总会不解地盯着法官身上的黑色大袍子和法官手里的那根小棒槌看上几眼:“法官怎么不戴大盖帽了?”他们随之发现,整个法庭的布置都与传统印象中的相差甚远。
后来,越来越多的老百姓明白了:那件黑色大袍子叫“法袍”;而那根小棒槌叫“法槌”,其功能,类似于“包青天”手中那块妇孺皆知的惊堂木——“大胆贼人,还敢狡辩?!”大盖帽进入了历史的博物馆,法袍从西方东渡至中国,这种形式上的更替究竟意味着什么?新世纪以来8年的法治现实表明,这不仅是种无关痛痒的形式主义,这更是一个社会心理学意义上的价值符号和中国执政者发出的间接信号:中国将从“权力时代”迈入“权利时代”。
《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等,一部部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国人终于理解了“脱下大盖帽,穿上黑法袍”的深意:法院不是公安局,更不是军队,改革开放前接连不断的政治斗争中形成的“法院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的功利主义定位,已不合时宜。法院是定纷止争的场所,法官是中立的、超然事外的理性裁判者。大盖帽意味着等级和服从,而法官断案,无需服从“领导”指挥,他唯一需要服从的,是“法律”。
形式终究影响了实质,在法袍和法槌等法律符号润物细无声的耳濡目染之下,法院、政府、企业、律师和普通公民个人,都经历了一场意识和行为方式的渐进式进步。政府的依法行政理念不断加强;当政府的行为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之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老百姓都已经敢光明正大地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司法救济了;法官,也敢判决政府败诉了;律师群体作为社会中介组织,正越来越普遍地借助他们的专业知识,秉持推动社会发展的初衷与人文关怀的精神介入公共事务。
“路漫漫,其修远兮”,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法治建设的成果之丰,在古老的中国史无前例;但我们无需隐瞒中国法治现存的不足,试问:一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内部差异如此巨大的人口大国怎么可能在短短的三十年时间内建成一套完备无漏的法治体系呢?“司法独立”、“司法监督”等一系列社会各界关心、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重大法律问题,还有待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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