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古已有之,广州律师业史上的兴衰变迁和奇人轶事,三天三夜也说不完。我们的追忆,不妨从1949年说起。
新中国建立初期
广州律师出现供不应求
1949年10月14日广州解放,根据全国的统一规定,广州市政府对反革命分子的处理和定罪量刑,主要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并由广州市军事管理委员会军法处宣判,工作方式主要是依靠和发动群众。
转折发生在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广州根据《宪法》精神,于1956年7月19日,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在中山四路组建了广州市法律顾问处——顾问处共有15名律师。
出人意料的是,律师在那个年代却出现了供不应求的情况。广州市法律顾问处成立后,每天都有许多人排起长队要求聘请律师。由于律师人数有限,只能实行类似于医院的事先排队领号的办法加以疏解。于是,有的当事人为了能请到律师,天还未亮就起早到法律顾问处门口排队等待开门领号。当时,律师业务主要是刑事辩护、法律咨询解答和少量的侨房事务等民事代理;由于实行计划经济,经济合同纠纷等其他类型的诉讼代理、非讼法律服务,几乎没有。
当时的律师服务收费按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收费暂行办法》执行:一审刑事案件,收费不得超过20元。至于在那个年代几乎不大可能出现的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收费不超过10元。
改革开放之初
律师每月工资230元
王波的人生堪称完美,大学教师、国家干部、律师,从学界到政界,再到所谓的“商界”,他一一涉足。1983年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后,他在中南政法学院当了3年的刑法学老师;1986年,他又回到母校西南政法大学攻读刑法研究生,1988年毕业那年,机缘巧合,南下羊城。
当时,广州市司法局计划为广州补充一批有法学研究生学历的新鲜血液,司法局政治部为此专门远赴西南政法大学物色人才。有读者可能会问:律师怎么是由司法局招聘的呢?——这还得从1979年广州率先恢复律师机构的事说起。
解放后,广州市法律顾问处的主管单位,曾经随着广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广州市司法局的设立,一度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归口、理顺到广州市司法局。1958年春,广州市司法局被撤销,法律顾问处被精简,除两人留守外,其余全部下放劳动。
在广州市法律顾问处名存实亡后的第20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如寒冬后的一阵暖风,吹融了意识形态的坚冰。197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亲自批示:律师制度的恢复“首先在京、津、沪、穗试点”。同年底,法律顾问处作为事业单位恢复工作,其主管机关是司法局。法律顾问处的律师是“国家干部”。
王波1988年南下广州时,广州刚刚成立了律师协会。当时,广州市司法局属下共有6家国办律师事务所,王波被分配到了“广州第二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国办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模式类似于法院和检察院,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们一样,每月领取固定工资,王波的月工资约为230元。固定工资之外,还有季度奖,根据每名律师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发放。王波清楚地记得:一等奖150元/季度,二等奖120元/季度,三等奖100元/季度。能力强、工作勤奋的,与能力差、工作懒散的,每个季度的额外所得仅仅相差50元。在这种激励机制下,“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基本一个样”,律师们努力工作的唯一动力,就是对职业的热爱。
上世纪90年代初
律师费仍归集体所有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虽然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越走越快,但律师作为必不可少的为改革开放服务的行业,却仍然寄生(或曰“被囚禁”)在体制制约之内。一个极具说明力的观察点是:当时代理一宗刑事案件的律师费仅为50~100元;而在1956年,这一价格为20元。整整35年的时间过去了,中国的经济与社会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律师费却没能根据供求关系和老百姓的收入增加而跟上步伐。不仅如此,由于律师是个“铁饭碗”,这笔低廉的律师费还不能落入律师个人的口袋,他们领取的,仍是固定工资,律师费归律所所有,“有些类似于集体经济”。久而久之,对于这种严重背离律师业自身规律的体制,律师们心生抱怨,他们开始有了自己的想法:律师职业作为倚赖智慧和经验的高知识性行业,应该脱离行政化的管理,这才符合国际惯例。
体制的瓶颈,更大地体现在整个司法架构对境外人士的缺乏公信力上。王波回忆说:“当时,广东已经来了很多港澳商人,于是,问题出现了:律师是国家干部(我们律所的所长是处级干部;我作为诉讼仲裁部的部长,相当于科级干部),法官也是国家干部,检察官也是国家干部,大家都是国家干部,如何让港澳商人真正信任我们?”
激励机制的失效及公信力的困局,终于在不久后的1993年催生了广州律师体制的重磅改革。
小平南方谈话后
“合作制律所试点”破土
1992年春,小平发表南方谈话,全国上下涌动起一股强劲的改革开放春潮。王波反反复复、一字一句地细读了《南方谈话》,“当时读到了倒背如流的程度”。越读越兴奋,王波从字里行间“看到了希望,看到了方向”。大脑中的理论细胞告诉他:改革开放的方向和步伐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律师行业将迎来明媚的春天。王波坦言,当时虽然已经从业4年时间,但对于国外律师行业的发展情况,他几乎一无所知。他只是感性地认为:“凭自己的本事吃饭,在任何社会都应该是一件很光荣的事情。”
王波的判断没有错。1992年9月,广州市司法局出台了《广州市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办法》。1993年1月,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了“广州金鹏合作律师事务所”和“广州万通合作律师事务所”。其中,金鹏合作律师事务所正是王波的创业成果。
既然是“合作”律师事务所,就不能单干,得有合作拍档,王波找了同在国办所的易民胜律师,司法局领导当时要求必须再从外系统找两名研究生学历的律师加盟,方才可以开办合作所,王波想起了他的两位朋友,他们都在效益很好、收入很高的国有企业就职,要说服他们陪自己一起“下海”,需要费上一番口舌。王波先是策反他们:“在企业,你们的法律才华很难施展”然后又畅谈了自己对于律师行业前景的乐观态度:“律师业作为朝阳行业前景肯定会越来越好。”最终,他的两位同学决定跟王波一起闯江湖。
律所“公改私”
公章还特意刻上“五角星”
推行试点工作时,“律师事务所”前为什么要挂上“合作”二字?为什么非得拉上两个同伴才能创业?王波回忆说,这是因为那个年代全社会的观念都还不够开放。前缀“合作”二字,是广东省司法厅出于好意而提出的意见,他们认为这对改制后律师顺利开展工作有利——“合作”二字,给人以集体所有制的感觉,老百姓容易接受,堪称戴在新一代律师头上的“红帽子”。这种出于好意的保护,在深层次上也反映了改制之初主管部门观念更新的相对滞后,他们对“私”仍然持谨慎态度。金鹏合作律师事务所开业前,王波给客户们发去了盖有金鹏律所公章的文函,广州市司法局的领导知情后,郑重其事地给予了批评:“都没经过公章启动程序,怎么能随便盖呢?”
根据国办所公章的设计图案,王波照虎画猫地在律所的公章正中央上加刻了一个“五角星”,这让公安局的同志很是为难:“你们是合伙制的私人企业,又不姓‘公’,不允许再用五角星了。”王波辩解说:“我们是改制的试点,别的没改制的律所的公章都有五角星,唯独我们没有,老百姓会认为我们不够正统,这不是不公平竞争吗?”
金鹏律所开业之初,只有4名律师和两名后勤,人手严重不足。但纵观广州律师界,绝大部分律师都还在原有的国办所上班,要想吸引他们“转会”,就必须先说服他们辞掉原有的“铁饭碗”,难度很大。于是,金鹏律所陷入了招不到律师的困境,王波和他的拍档们只能“又当老板又打工”,虽然“举步维艰”,但业务稳步拓展,个人收入也水涨船高。
在金鹏律所等几个律所试点成功后,1994年,广州市开始全面推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原来直属于广州市司法局的所有国办所,全部实行了向合伙所的改制。这在广东,是最早的;在全国,则紧随北京之后。1995年,广州律师界完成改制,金鹏律所作为合作制的试点,也完成了由合作制到合伙制的二次改制。
至此,广州律师业已实现了与国际的接轨。
苦心奋斗20年
见证广州律师业艰辛改制
王波已经来广州20个年头了,经过他和同事们的不懈努力,金鹏律所至今已由当时的4个人发展到90人,由“寄人篱下”的40平方米的办公室发展到自己购置的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王波无比自豪。在这20年的时间里,珠三角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王波接手的业务,也不再是当年那样清一色的刑事案件。在金鹏律所去年的营业收入中,约有五成来自公司并购、房地产业务和知识产权等非诉讼业务。
王波代理了许多大案要案,其中有不少重要官员的受贿案件: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受贿案、原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刘广润受贿案、原南海市委书记陈仲元受贿案等。一系列的为贪官辩护,成为王波职业生涯的一大亮点,也招来了一些来自民间的质疑:“为什么总给贪官辩护?”王波丝毫没有受到这些质疑的影响,他说:“如果一个坏人生了病,医生应不应该给他治?给他们辩护,并不是因为他们的官员身份。判定这名被拘留的官员是否有罪,得靠证据说话。如果没有律师用专业知识作出的辩护,公民的权利就存在被公权力损害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是守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角色。
人物简介
王波,1983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1988年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毕业,是全国首批获得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
现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暨南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曾获“全国优秀律师”和“广州市十佳律师”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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