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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辽源打黑第一案”宣判 黑老大被判重刑

  中广网长春12月14日消息(记者毛更伟) 12月12号下午,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文义等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多项罪名的8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文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三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其他7名被告人同时被分别判处20年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依法分别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

  吉林高院按审判监督程序主动纠正错案

  高院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裁定重审

  被告人刘文义等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被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7月12日向辽源中院提起公诉。辽源中院于2002年8月27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刘文义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0万元,并判处其他被告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刘文义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由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极少数法官贪脏枉法并错误指示下级法院改判,使该案几经改判,并最终2004年12月27日改判刘文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极少数法官贪脏枉法行为败露,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该案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于2007年10月17日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吉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发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十分重视此案,院长张文显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于2008年11月2日作出(2008)吉刑再字第006号刑事裁定,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吉刑终字第411号刑事判决和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辽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发回辽源中院重新审判。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1月24日重新提起公诉,辽源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8日、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宽严相济,对黑社会犯罪首犯主犯从严

  对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从宽

  辽源中院重审后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文义以扩大和发展恶势力,扩充经济实力为目的,纠集薛克华、李丙源、刘宝连、李维联、刘文章、关恩泽等多人组成人数较多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被告人刘文义组织、领导该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进行多次有组织的违法活动,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不断聚敛钱财,使该组织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刘文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采取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文义为争夺势力范围,以其为首组织多人持械进行大规模的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多次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指使其组织成员采用威胁手段,强买强卖,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以威胁、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指使他人采取威胁手段,阻止法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致使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又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拒不执行裁定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文义曾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又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文义的所有犯罪指控均成立。对被告人刘文义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从重处罚。故依法合计判处被告人刘文义有期徒刑3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被告人李丙源明知被告人刘文义、薛克华、刘宝连等人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而积极参与其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随叫随到,一呼即应,并且纠集多人参加刘文义组织的违法活动,称霸一方。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故依法判处总和刑期二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其他6名被告人构成犯罪,应负与其犯罪行为相适应的刑事责任。但其中被告人李维联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涤环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但鉴于被告人邹涤环案发后能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故予以从轻处罚。分别对被告人李维联、邹涤环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和有期徒刑9个月。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察庭审

  程序公开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此案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1月24日提起公诉,12月5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发出开庭公告,12月8日、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12月12日进行一审宣判。

  庭审中,8名被告人全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刘文义、刘维联、邹涤环、杜振山聘请了律师,亦到庭参加诉讼。辽源市检察院指派一名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辽源中院由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孙建业但任审判长,与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于胜利和一名审判员组成强有力的合议庭审理此案。当庭,对涉案的各种证据实行一证一质,举证和质证的证据多达120多种,并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庭审共历时一天半时间。12月8日上午8点半开庭一直到12点,下午1点半开庭一直到晚5点。12月9日,上午8点半开庭一直开到中午12点20分。各被告人特别是被告人刘文义对各类证据进行了充分地质证和辩论。最后经质证、辩论、认证,在检察院起诉的总共40起犯罪行为中,有2起未被采纳。关于此案的一审判决书达80多页,5万余字。

  辽源中院在审理此案时,实行开庭公开审理,有100余名群众参加旁听,新闻记者也参加了旁听,并且还特别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观察庭审。审判程序公开、公正,既依法打击犯罪,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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