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17日消息称,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日前签署发布了,该《办法》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称,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保险政府信息,提高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保险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颁布)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该《办法》。
《办法》分总则、公开范围、公开程序和方式、保障和监督、附则,共五章三十五条。>全文
记者28日获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日前印发至各保监局、保险公司,拟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保险业政府信息,是指保险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详细
新华网北京12月17日电(记者毛晓梅、王文帅)中国保监会17日消息称,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日前签署发布了,该《办法》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称,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保险政府信息,提高保险监督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保险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颁布)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该《办法》。《办法》分总则、公开范围、公开程序和方式、保障和监督、附则,共五章三十五条。
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办法》将保监会的政府信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保险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行政处罚结果、经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要人事任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和标准以及实施情况、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情况等14项具体内容。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类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除保监会、保监局主动公开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通过保监会网站在线申请或书面申请等方式,申请获取相关保险政府信息。原则上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答复。
第三类是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保监会、保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公开。
《办法》建立了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制度。要求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监会办公厅和监察局将负责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办法》,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有证据证明其所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书面申请要求其更正。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可以举报。
为了《办法》能够规范实施,保监会还制定了《中国保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国保监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一系列配套文件。
(责任编辑:李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