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天津12月18日消息(记者翟媛 王嘉军通讯员吴梅李红)为维护限价商品住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39号)的有关规定,天津制定了《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将于12月20日开始启用。
据了解,该合同适用于天津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内容除包括房屋情况、房屋价款、交付日期、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违约责任、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配套设施、设计变更、物业管理等条款外,还在买受人情况中增加了购买资格证明编号项,以便核实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同时,合同还针对限价房上市交易作出特殊约定,即房屋购买后又上市交易的,应当按照《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买卖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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