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新民通讯员吴梅李红)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根据《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于12月20日开始启用。
该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买卖。
合同内容除包括房屋情况、房屋价款、交付日期、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违约责任、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配套设施、设计变更、物业管理等条款外,还在买受人情况中增加了购买资格证明编号项,以便核实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同时,合同还针对限价房上市交易作出特殊约定,即房屋购买后又上市交易的,应当按照《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买卖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