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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航班延误与机票超售

  学术探讨

  朱子勤

  近年来因航班延误、机票超售而造成的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如何解决已成为航空运输领域被广泛关注的问题。

  航班延误的界定

  (一)航班延误及其成因

  如何界定航班延误一直是航空运输领域的难题,一般认为,延误是指在航空运输中未能在约定时间或合理时间内将旅客、行李或者货物运送到其目的地。
延误必须是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不是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延误,如在机场外的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延误,则不属于航班延误。

  对航班延误的原因进行分析是很有实际意义的,因为不同的原因导致的延误,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会有所不同。根据航空运输实践,导致延误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四种:一是天气原因;二是民航方面的原因;三是空中管制原因;四是旅客原因。

  (二)合理延误与不合理延误

  在航空运输中,一旦发生航班无法按预定时间到达,并不意味着发生了法律意义上的延误。要使承运人对延误承担责任,还必须证明,这是一种不合理的延误,这就涉及到合理延误和不合理延误的界定问题,这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从时间上看,承运人完成该运输所花费的时间是否是合同约定的时间,由于相关公约与各国法律并没有强行要求承运人在合同中承诺完成运输的具体时间,因此在无约定时间的情况下,要看承运人是否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运输。

  二是看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何为“一切必要措施”?根据各国法院的解释,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承运人应做到:1、不仅要对飞机起飞前确保适航,检查好机器,配备合格的机组人员,而且还要对航行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迅速作出反应,采取相应行动;2、因其他原因造成延误的情况下,是否合理妥善地对旅客、行李或者货物作出了安排。

  何为机票超售

  机票超售是指航空公司所售机票数量超过了航班上实际的座位数,使得购票旅客到达机场后由于客满而无法登机以至造成延误。之所以出现机票超售的情况,是由于旅客定票后并未购买或购票后在不通知航空公司的情况下放弃旅行,从而造成航班座位虚耗。为了避免因航空公司座位虚耗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航空公司会进行适当的超售,一般超售比例为3%到5%。

  对机票超售是否应该禁止一直存在争议。旅客认为,航空公司明明知道航班的实际座位数而故意超售机票属于欺诈,应该禁止。而航空公司认为,机票超售起因于旅客,旅客购票后不登机又免费转签、退票,造成航空公司经济损失而不承担任何责任,航空公司只有采用控制性机票超售来避免损失,这是国际航空界的通行做法,因此机票超售不应禁止。

  不论从机票超售的成因还是经济的角度来考虑,机票超售都不应禁止,关键是机票超售造成旅客无法登机时航空公司如何对旅客进行补偿。

  2007年4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机票超售案。2006年7月21日,肖先生花1300元购买了南航公司的机票准备乘坐飞机去广州,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告知他买的是超售机票,现航班已满员无法登机,后南航为肖先生转签了另一航班的头等舱。肖先生认为,南航超售机票,侵犯了他的知情权,构成欺诈,要求原告双倍赔偿机票款2600元、律师费500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南方航空公司认为超售是国际惯例,不存在违约。

  法院认为国内航空公司的超售规则及事后补救措施与国外并不相同,肖先生购票时,未被告知该航班存在超售机票、可能因航班满员无法登机。在南航公司的机票销售过程中,仍不存在向乘客进行告知的相关程序,因此航空公司应予赔偿。但因航空公司主观上并未对肖先生进行虚假宣传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所以不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损害乘客知情权赔偿原告肖先生违约赔偿金1300元。从该案可以看出,由机票超售对旅客造成的损失航空公司必须赔偿。

  完善有关航班延误与机票超售

  法律法规之建议

  (一)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航班延误与机票超售之规定

  关于航班延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该条仅是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很难具体适用。

  1985年1月1日制定,1996年2月28日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虽然明确了发生延误后承运人应当及时向旅客通报信息、提供餐食或住宿、免费退票等服务,但没有赔偿的规定。

  2004年6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了《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将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二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对于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补偿的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罢乘”、“占机”等方式影响航班的正常飞行。

  由于《指导意见》不具有强制性,某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只有深圳航空公司据此制定了补偿的具体标准,其他航空公司并没有响应,因此《指导意见》不仅没有根本解决航班延误,反而引起了一些争议。

  关于机票超售,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专门规定,实践中一般比照航班延误来处理。中国民航总局发布的《消费者航空旅行指南》中指出:“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航空公司必须给自愿放弃订座的旅客多少补偿。旅客可以与航空公司谈判,达到双方都可接受的价钱或其他条件。”

  (二)完善有关航班延误与机票超售法律法规之建议

  综上所述,对于航班延误与机票超售,特别是航班延误与机票超售后航空公司对旅客的补偿标准,我国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可行办法是由民航总局出台相关规定解决航班延误与机票超售问题。

  关于航班延误与机票超售航空公司如何对旅客提供帮助与补偿,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出现航班延误与机票超售情况,航空公司应及时通知旅客并说明原因;

  2、不管是合理延误还是不合理延误,航空公司均应为旅客免费提供以下帮助:

  (1)餐食和饮料;(2)旅馆住宿;(3)机场和住宿地或其他地方的运输;此外,还应为旅客提供与单位或家人一到两次的通讯联系;

  3、如果延误是由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航空公司在为旅客提供帮助的同时,还应对旅客进行补偿,补偿的标准可参照延误时间的长短来确定;

  4、由于机票超售导致旅客无法登机属于拒载,对旅客的损害比航班延误更为严重。对于机票超售,航空公司应首先寻找自愿拒载旅客,其次应免费提供上述帮助,最后还应赔偿旅客的损失,赔偿标准可比照航班延误加倍赔偿或者按机票价格比例赔偿,直至退还全部票款;

  5、不论是航班延误还是机票超售,均应允许旅客退票或变更行程。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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