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因带头和科室医生收受回扣共7万余元,重庆市南岸区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是重庆市首例对医生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于2001年被重庆某医院聘任为骨科主任,2002年底,有医疗器械供应商向张提出,按医院购买器械数额返点给他们回扣。张召集科室的几个医疗小组组长开会,商讨如何收取和分配回扣。此后,销售商按销售金额的15%返点。张某收到回扣后就把钱发给医生组长,再由组长平分给参加手术的医生。至2007年,张某带头收受回扣计7万余元,张某个人分了1万余元,案发后全部退赃。
法院认为,张某与医院签订的是聘用合同,其骨科主任的职务并非国家主管的行政部门任命,其身份是医院的医务人员,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收受回扣,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遂根据11月20日生效的“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做出上述判决。(记者侯露露)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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