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草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害时学校、幼儿园的赔偿责任
中央台记者冯悦、张华杰报道: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明确界定了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受到伤害时,学校、幼儿园应该承担的责任。
草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其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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