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原院长郭生贵在任时贪污受贿700余万 其中600余万由弟弟操办 法院认定构成共同犯罪 法院原院长胞弟被判刑20年
西城法院原院长郭生贵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后,日前他的弟弟张凤海(随母姓)也因与其共同犯罪而被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万元。
在郭生贵案件中,张凤海一直扮演着“内务大臣”的角色:牵线搭桥结识律师和企业、商议回扣金额,收取和催要贿赂钱财。
在郭生贵被控的贪污受贿700余万元的罪状中,张凤海被认定参与了其中600余万元的经费运作,几乎所有的请托人,都是由张凤海出面“讨价还价”。
在职务犯罪的道路上,兄弟二人相得益彰:张凤海在台前把案源和工程等资源分配给愿意出钱的律师或者公司,郭生贵则在后台利用权力将申报审批以及司法审判的关卡程序“一一摆平”。
在案发后,张凤海对其兄郭生贵曾经作出这样的评价:“他把钱看得很重”,“在和哥哥算总账时,我一分钱也不会少给我哥”。
代收黑钱
“律师”找院长开后门张凤海收“中介费”
张凤海42岁,大学文化,原是北京鑫海远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据了解,郭生贵被法院认定的受贿罪中,有很大部分来自于在西城法院打官司的法律工作者和律师,而在这中间负责“沟通”的,就是郭的弟弟张凤海。
郭生贵被认定的700余万受贿款中,200余万来自法律工作者张汝平。
1990年大学毕业的张汝平在东城法院实习期间认识了院领导郭生贵。因未通过相关考试,张汝平一直没能取得律师资格,故以律师自居的他在法律上属于“法律工作者”身份。
1998年后,张汝平和郭生贵开始了两种模式的“合作”:一是郭生贵利用担任西城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将在西城法院审理的多起案件介绍给张汝平,但并没有律师资格的张汝平则以北京市宜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或者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身份进行代理,并收取相关费用。
事后,郭生贵通过张凤海收取“中介费”,费用一般按张汝平所收诉讼费的20%-30%结算。
据统计,1999年至2002年,张汝平在西城法院代理的案件不包括串案共为45件,有许多案件是郭生贵介绍给的。
张汝平先后16次支付张凤海200万元,在张凤海的要求下,张汝平与张凤海编造了张凤海向张汝平借款200万元的虚假借条。
高额回扣
打赢租赁纠纷律师按收入75%“返点”
2005年夏天,通过张凤海,北京金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某结识了郭生贵,并提出想让他帮忙介绍一些案源。
2006年3月,北京金融街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宇汽车服务中心因房屋租赁产生纠纷,在西城法院起诉北京国平汽车修理服务中心,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
郭生贵随后将马某介绍给金融街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本有常年法律顾问的情况下,又聘请了马某并支付给其20万元诉讼费。
随后,此案的承办人员按郭生贵的要求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并最终按裁定内容作了判决。
根据马某的交代,她曾约张凤海谈返还诉讼费的事,但张凤海也没有提出具体比例,她就按自己所得收入的75%返还给张凤海。
经查,马某共计收取诉讼费110万元,扣除税款后,于2005年9月到12月向张凤海的银行卡共计转账54万元。
张凤海帮哥哥收取案件“中介费”流程
1.郭生贵自己给人介绍案源,或由张凤海给人找案源
2.郭生贵利用职务便利,左右案件审理,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人的判决
3.事成之后,张凤海替兄收取“中介费”,按案件代理费20%-30%结算
4.收取“中介费”后,张凤海再跟哥哥郭生贵结账。
张凤海收“中介费”的方式
1.律师从律所拿到提成现金后,直接给张凤海
2.有时候律师的提成还没到手,但张凤海催得急,律师就自己先取钱支付
3.律师将钱直接存到张凤海的存折里
承包工程
帮助他人中标吃贿赂款300多万
据了解,西城法院最初打算将审判业务大楼智能信息化建设项目交由清华紫光公司承包,但在2005年,张凤海向奥特维公司主管单位的负责人介绍了此项目的情况,并表示如果帮助奥特维承揽到该工程,该公司要扣合同款15%作为回扣。
但此时,法院已经将清华紫光的材料报到了采购部门,郭生贵随即马上向上级部门了解,得知该工程并没有指定供应商,于是郭亲自运作撤回了清华紫光公司的材料。
几天后,奥特维公司中标,后该工程被分包给北京索意普科技有限公司。2007年4月,张凤海代郭生贵收取索意普公司贿赂款300万元。
而宁波新兴达智能钢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也与张凤海“洽谈”购进档案设备事宜,两人对合同标的5%的回扣“一拍即合”。此后,该公司作为唯一供货商,与西城法院签订了标的为400万元的购销合同,张凤海代收贿赂款22万元。
贪污公款
法院购买石狮子哥俩侵吞30万
郭生贵在被指控贪污的事实中,有一项便是西城法院门口的两对汉白玉石狮子并非“货真价实”。
据了解,在操办购买石狮子时,郭生贵将购买预算定为58万元,此后,张凤海负责具体执行该项事宜。
据供应石狮子的房山德生公司总经理回忆说,2006年8月,一男子来到自己公司为西城法院预定两对汉白玉石狮子,商定的价格为26万元。该男子提出,可以支付58万元的货款,但要求将多付的钱款在变现后予以返还。
当年9月,因材料短缺,德生公司以其他材料制作了两对石狮子,并将30.08万元折现返还。此后,他认出该名男子就是张凤海。
在庭审过程中,张凤海对受贿的指控不持异议,但表示他没有将贪污指控中的公款据为己有。
据郭生贵供述,他也是在事后才得知弟弟从中赚取了几十万元,但法院在对郭生贵的判决中认定,是郭生贵指使张凤海侵吞了上述30万余元公款。
法院判决
贪污、受贿数罪并罚判刑20年
法院认定,张凤海与郭生贵是近亲属关系,他在明知郭生贵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情况下,仍按照郭的指使,与请托人直接联系、接触、洽谈,商定回扣比例,并帮助郭收受和保管贿赂款。
综观全案,张凤海与郭生贵之间就共同受贿行为,存在长期通谋,双方密切配合,形成默契。张凤海自身虽不具备受贿罪的“条件”,但他的行为却为共同受贿的完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购买石狮子本是西城法院的正常采购活动,郭生贵之所以安排张凤海参与,目的就是利用职务便利,为郭生贵本人或者张凤海谋取个人财产性利益。
张凤海私下与供货商商定价格后,采取低定、高付、侵吞差价的手段,将公款据为己有,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行为已经符合贪污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法院认定张凤海伙同郭生贵收受贿赂576万元,伙同郭生贵贪污公款30.08万元,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张凤海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万元。 文/记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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