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2月22日)上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汾市汾西县水利管理局副局长李英泽涉嫌受贿一案,做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的判决。
李英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帮其姐夫向隰县相关部门和大宁县水利局出售侧柏苗后,非法获得12.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9月27日,曲沃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英泽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两万元;追缴非法所得12.3万元。一审判决后,李英泽提出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和听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段树聪王文王银平)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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