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12-26 02:16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公安部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分别自2009年4月1日和1月1日起施行。
九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可以消除 《程序规定》提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杜绝高额罚款“滞纳金” 修订后的《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固定监控点将向社会公布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向社会公布。
执法将更注重“教育” 交警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将进一步体现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一是明确了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二是明确了具体操作方法。三是增加了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四是明确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的教育、提示方式。(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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