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太原晚报
本报讯 为推进交警执法的规范化、人性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从即日起,我省高速交警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未携带驾驶证、前排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7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经济处罚,但将加强安全监管和批评教育。
省交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一些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系群众一时疏忽或不完全知晓有关规定所致,对此类交通违法行为加强教育,而不是简单地处以罚款,符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有关精神,同时也是有法可依的。《交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基于以上两点,从即日起,我省高速交警在巡逻或定点值勤中,对相关的7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检查并向违法当事人指出违法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和警告,责令其纠正,直至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
警方同时明确了相关的7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一是未按规定粘贴机动车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的,车主只要能够出示相关证件,并现场进行粘贴,便可免于罚款。二是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只要驾驶人能让他人及时将证件送来,经交警检查合法有效,可免于罚款。三是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指出后立即纠正的可免于罚款。四是机动车发生故障临时停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设置警告标志的,今后只要未影响通行并能及时纠正,可免于罚款。除上述4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其他3种为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临时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斑马线或路肩停车,未影响通行的;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轻微违法行为;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
同时,从即日起,省公安厅交管局高速公路管理处将根据公安部非现场执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事故高发路段的测速点设置,进一步完善电子测速工作。高速交警希望广大驾驶员能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尽量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警民携手,共同营造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晋峰 高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