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明委关于第二批全国文明城市(区)、村镇、单位,
第四批全国创建工作先进城市(区)、村镇、单位
和第二批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候选名单的公示
中央文明委决定评选表彰第二批全国文明城市(区)、村镇、单位,第四批全国创建工作先进城市(区)、村镇、单位和第二批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
近几个月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文明委办公室有关工作要求,在经过自愿申报、组织测评、本地媒体公示等工作环节后,向中央文明委办公室推荐了表彰单位和个人的候选名单。中央文明委办公室在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对候选名单的意见后,委托国家统计局对参评第二批全国文明城市的城市(区)进行测评。根据推荐和测评结果,形成了第二批全国文明城市(区)、村镇、单位,第四批全国创建工作先进城市(区)、村镇、单位和第二批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候选名单。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现将候选名单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如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从公示之日起向中央文明委办公室反映。
公示时间:2008年12月29日—2009年1月2日
联系电话:010-83083179,传真:010-83084503
电子邮箱:wmzqyj@163.com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5号中央文明办协调组
邮编:100806
敬告广大群众和相关单位,这次评选表彰活动,由中央文明委办公室专门负责,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承办与此有关的任何事宜,不开展任何收取费用的活动。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8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