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6年前就被吊销 公司买卖照做
“过期公司”欠债 老板被判个人还
通讯员 敖颖婕 记者 罗剑华
晨报讯 利用早就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过期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购货合同,并试图将数万元货款的支付责任甩给并不存在的“过期公司”。
早在2002年9月,地处松江区的“女兆公司”就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按常规,“女兆公司”从此就不应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但该公司的老板姚女士却并没有遵照这一常识性的法规,反而继续利用并不存在的“女兆公司”的名义和客商保持经营关系。
到2007年3月,姚女士与上海通城纺织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9份销售合同,向对方购买布纱及服装面料。但在收到对方的货物后,姚女士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在多次催讨无果后,通城公司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兆公司”和姚女士共同返还6.8万余元的货款。
在一审中,通城公司虽然表面上得到了胜诉宣判,但判决书上法院只支持了由“女兆公司”向通城公司还款的诉求,并没有支持由姚女士对“女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事实上“女兆公司”已经不具备还债的能力,如果按照一审宣判,通城公司的6.8万余元实际上已经打了水漂。于是,通城公司提起上诉,要求由姚女士连带承担6.8万余元的偿还责任。
市一中院在审理中发现,姚女士在对外从事商业活动时,故意隐瞒了“女兆公司”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的事实,并且仍然以该公司的名义和他人签订合同。依据《公司法》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法院最终改判,由姚女士连带承担对通城公司的债务。与此同时,法院还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强化企业登记管理和吊销企业的清理工作,逐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退出机制,并加强对怠于清理甚至冒用此类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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