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首次统一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低保标准的1.7倍 门诊救助报销比例增加一成
本报讯 从明年1月1日起,本市在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实施临时救助的对象,将从低保人群进一步扩大到低收入人群。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为低保标准的1.7倍
据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处长丁长利介绍,此前本市临时救助的城乡标准一直没有统一,城市临时救助标准按照职工最低工资认定,农村则按照低保标准的1.5倍认定。《通知》的出台,将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进行了统一。具体规定为,2009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本市(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1.7倍。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调整将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同时进行,但1.7倍的比例是固定的。
■本市生活困难的正式居民
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在本市城乡低收入标准的统一认定基础上,丁长利表示,凡具有本市正式居民户口,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居民(也称为“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及家庭成员患重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支出过大、生活暂时困难的特殊对象等。据悉,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将可以申请享受本市医疗、住房、教育、就业援助、法律援助、冬季采暖补助以及其他专项救助项目。
■门诊救助报销比例
明年起将增一成
明年起,本市社会救助对象患常见病、慢性病的医疗救助将定义为“门诊救助”;社会救助对象患危重病且经过各项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有关费用后的医疗救助将定义为“住院救助”。
据介绍,明年起,原慢性病、常见病门诊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每年累计报销额度仍为2000元;同时,民政部门管理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医疗救助仍按“实报实销”办法实施;上世纪60年代初40%救济精简退职老职工的医疗救助仍按“三分之二”享受待遇。同时,进一步取消危重病(大病)医疗救助每年500元的报销起付线。此外,原危重病(大病)住院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将由50%提高到60%,报销额度最高标准由1万元提高到3万元。
■低保标准调整额度
今年底最终确定
“本市低保标准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额度将在年底前确定。”丁长利表示,明年1月起,本市将对城乡低保标准进行调整并正式实施。据悉,本市现阶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390元。目前,朝阳、海淀和丰台三个区已实现城乡低保并轨,丁长利表示,有条件有财力的区县可能会再出台“并轨”的相关意见,但并非强制。据悉,目前本市城市低保对象有14.7万,农村低保对象有8.3万,初步估算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为3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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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享三年就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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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按照农村低保分类救助系数1.15的标准发放。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重残人,其本人按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享受救助。其他因患病等原因暂时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按救助系数1.05享受分类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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