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以下行为要被追责:
●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故意损坏或者违反规定销毁当事人财物的;
●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财物的;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据新华社杭州1月1日电 从即日起,浙江省各地都要给小商贩提供谋生的空间,注重保护小商小贩或困难群体的权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还决定,今年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但是市、县、镇政府在制定城市、镇规划时,要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规划确定的经营场所不能满足需要的,市、县、镇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修改规划。规划修改前,划定一定临时经营场所。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虎林表示,这个规定的亮点就是,今后对小商小贩不能一味地围追堵截,毕竟小商小贩不是城管执法人员的敌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解决生活困难者的谋生问题。
该条例还规定,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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