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审议关于修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城管暴力执法将被追责
□晚报记者 张勇 报道
城管等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或故意损坏当事人财物等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使用暴力威胁
“执法部门应当文明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凌昨天说,有些委员提出,原先的草案增强了执法部门的权限,但对其如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没有作出相关规定。
对此,决定(草案)确定了文明执法的相关内容,提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故意损坏或者违反规定损毁当事人财物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按照决定(草案),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须妥善保管暂扣物品
占路设摊经营是影响上海城市市容市貌的一大顽疾,在加大整治力度的同时,需要从源头着手,合理规划商业设施配套,并积极创造引导设摊者进入规划的经常场所的条件,为市民生活提供便利。
对此,决定(草案)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引导设摊者进入经营场所的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和相关工具,其中属于违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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