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1日深夜,甘井子区某敬老院发生一起血案。一名82岁老人因看电视与同屋87岁老人发生矛盾,随后于深夜将87岁老人打死。之后,其自杀未遂。
朱女士是大连人,一直在西安工作生活。2008年11月22日上午9时50分,朱女士在西安家里忽然接到小姑子从大连打来的电话。
“大嫂,你们快回来吧,咱爸走了……”24日,朱女士跟丈夫回到了大连。从亲人嘴里,朱女士终于弄清了公公范某过世的经过。
朱女士说,公公范某今年87岁,退休前是北京某厂的技术人员。年岁大了以后,为了不麻烦自己的5个儿女,他住进了甘井子区某敬老院。
11月22日一早,敬老院的服务人员查房时发现,范某所住的316号房间怎么叫都叫不开。服务员拿出钥匙打开房门,眼前的情景让她惊叫一声就跑了出来。
房间内,范某被杀死在床上,半个脑袋被砸扁,左眼眼球被打了出来,被上、墙上血迹斑斑。而与范某同住一室的82岁的刘某则直挺挺地躺在床上,此时已昏迷不醒。敬老院工作人员连忙将刘某送到医院并报警。
朱女士称,家人从公安机关了解到,刘某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经调查,原来是刘范二人因看电视发生肢体冲突,11月21日这天下午5点多钟,敬老院方面找来了刘某的儿子,商量解决刘范二人的纠纷。在敬老院和刘某儿子的调解下,刘范二人表示和好。
不想,当晚半夜时分,刘某想起白天的事越想越气,看到对面床上熟睡的范某,他抄起马扎就往范某的头上砸去。将范某砸昏后,刘某似乎还不解气,又抄起捣蒜的蒜臼继续朝范某头上砸。打死范某后,刘某将自己和血衣清洗干净,然后吞安眠药自杀。
朱女士回忆说,今年“五一”期间,小姑子家的孩子结婚,她和丈夫回大连参加婚礼。其间,公公跟他们说,敬老院中与他同住一屋的刘某,性格特别古怪,跟谁都合不来。
朱女士说,范某当天还笑着跟她说,有一天,因为看电视声音大小问题,刘某从他手里抢下遥控器,然后用遥控器狠狠地砸了他头两下。朱女士说这哪行,得和敬老院反映反映啊。范某说,已经跟敬老院反映了,想让院方给自己调个房间。“从五一我公公跟我们说这话,到我公公被打死,中间有半年的时间,敬老院方面明明知道我公公和刘某之间有矛盾,而且在我公公多次提出调房间的情况下,还依然让我公公和刘某住一个房间。我公公的死,跟院方不作为有直接关系。”朱女士说。
让朱女士气愤的还不止这些。“我公公尸检那天,敬老院一个人没来。在我们的一再要求下,敬老院才在12月12日这天支付了1.4万元的丧葬费。但我们提出的,由敬老院和刘某家人共同赔偿13万的要求,却被敬老院一口回绝了。现在刘某的几个子女也不愿做出赔偿,难道我公公就这么白死了吗?”
日前,记者就此联系到该敬老院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院方已经委托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随后,记者拨通了受害人家属提供的刘某女儿的电话。对此,刘某女儿称,其因为父亲的事得了严重的心脏病,正在医院看病。“我们也是受害者,我现在身体不好,跟你说不了这个事”。
对此,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朱挺进律师表示,如公安机关认定凶手是刘某,刘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并且对范某的亲属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同时,因为范某与敬老院有养老合同关系,敬老院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养老环境,并在其能力范围内保障范某的人身安全。如果朱女士所述属实,敬老院就存在一定过错。
至于赔偿,朱挺进律师表示,应该由刘某本人赔偿,其亲属自愿承担,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被害人亲属如果想追究敬老院责任,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李仪) (来源: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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