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开始,关于中国农村问题的一些判断,我跟我们这个领域的人有些差别,很多人强调农村和城市的收入分配问题,我强调在劳动机会的平等问题上,我调查说农民收入太低不合适,种菜的农民收入就比较高,我最近在中条山地区去了一次,山区的一户农民,年收入可以达到两万块钱,为什么呢?因为大量农民跑掉,姑娘跑,小伙子去追,姑娘不回来,小伙子也不回来,这样山里的药材和核桃、地就多了,那些农民不识多少字,但是不影响他的收入,十年前有一个报告,在中条山地区发现了原始森林,可见那个地方的发现度很低,结果农民收入不低。
种粮食的农民总劳动时间和城市居民加班的时间是一样的,这种情况下,你收入不断要平等,这个是不对的,是不应该的,你说跟城里的人的收入是一样的,怎么一样,从你头上征税给农民?我们要从学者的冷静角度考虑一下问题,我们不能不考虑规模的问题,产权清晰了,肯定可以减低交易成本,减低交易成本就有利于扩大交易量,大家知道我们有小产权房和商品房,小产权房的价格低,为什么呢?因为需求就低,交易量小,即使有供给结构,需求也不敢去需求,所以交易量就上不去,现在我们比较害怕的是什么问题呢?三中全会讲,产权要明晰,产权明晰肯定会带来一个结果,是交易量的扩大。
我们现在有一个误解,有些同事发言也存在一个误解,过去土地不流转,过去一直是流转的,流转的比例到底是多少,搞不太清楚,高位的调查是不到20%,一年的流转量大概是5%,总之一直在流转,强调产权明晰之后,要扩大流转,要长久不变,这个事情有一个麻烦,交易量要扩大,交易量大了之后,我们又担心一个问题,会不会出现一方面大量的失地农民,令一方面是大地主,这个问题,政治家非操心不可,十个有八个新闻媒体的同志跟我来讨论,让我谈这个事,他们说这个会不会两极分化,我一再解释,有的时候我也不仔细,我说首先从学理上讲,可能不会,为什么呢?如果我们管住规划,如果我们实行严格的用户管制,他就不会,因为农地的投资价值不大,农业的投资价值不大,所以我们精明的商人不会去同志搞投资,也一两个教训,后面的人就不敢去了,规划要管不住的话,他们就去,现在有很多商人已经圈地了,就等着规划,要捞一把呢。那么规划能不能管住,我说这个规划管不住,你还能管住谁,管土地比管人要容易,人会跑,土地不会跑,意思是咱们不民主,不是法制国家,我说香港也不是民主,但是就管得挺好,产权明晰是对的,我们不要害怕,但是实话实说,我们还是要讨论这个问题,虽然竭力想让人家拥护党中央的政策,这个问题实际是存在的,我们下面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土地问题上我们的确有一个基本的矛盾,技术的适度规模大于社会经济关系所能承载的适度规模。
我的调查是这样的,我们的平原地区在目前的一般技术条件下,一户农民种五十亩地是比较好的利用规模再多了就种不过来,少了就形成浪费,平均的成本就比较高,这是平原地区。山区,贵州人告诉我是十二亩,技术差别在于,平原地区从翻地到收获,基本上全是机械化,山区的十二亩只是翻地是机械化,播种、除草、收获都不是机械化。技术上来看,社会经济关系所能承载的面积,现在种大田作物大概是1.6亿户,因为我们不是全国性种粮食,种粮食的大概是一亿公斤,平均下来每户公民种这么多,按照农村人口减少的速度,到2045年,我们平均每户是12亩地,在消极的政策影响之下,2045年一户农民才12亩地,还是大田作物。我刚才说了,现有的技术,平原地区是50亩,山区是12亩,这个就是我们为什么说农民收入低的症结所在,农民的劳动时间上不去,只有种菜养花养猪的农民劳动时间上去了,他的收入才提高了。积极的城市化政策是什么呢?2045年,大体上是50亩。2045年才能达到现在一般的技术条件下的工作水平,我要进一步分析,农民种的地,他到底是把自己的土地经营控制在什么水平上呢?他要考虑他放弃这个地的话,在城市做工的收入,还要考虑自己放弃自己农业劳动以外的其他时间的收入,这样一考虑,上面一个线是城市的务工收入,底下这个是自己农余时间的收入,农民要达到这一点,他就不会卖地,因为你卖了地,进城的收入和现在的收入是一样的,我没有考虑到其他转换的意思,在这个位置上,你播种和你在城里打工的收入一样,你就不用再卖田了,这是理性的农民要考虑的问题。现在技术无差异的情况下是这样的,如果技术也差异的话,这个结果也不一样,技术无差异,华北平原的农民的技术令人惊讶地没有差异,但是现在有一个问题,东北有种几千亩地的,这个情况一般是城市资本下农村,技术就变化了,技术变化以后,A和B的差,因为经营规模不一样,最后收益不一样,这个看成是资本投资的结果,如果说技术是可以变化的,这个技术变化的话,因为投资有增加,这个投资要增加,导致技术变化,大规模的投资应该从城市资本下农村可能产生这样的效果,如果没有城市资本下农村的话,我们的农民的规模到了这个水平上农民就不愿意卖地,考虑到城市资本下农村,我们的农民,这个大的地图可能出现,这里一定是城市资本下农村以后引起农业收入的差异很大,在这个前提下有可能出现大的地主,这个问题要不要防止,我们现在假定要防止,就想些什么办法呢?有可能和我们三中全会的精神不一致,我们能不能在各种流转方式仅仅限制在农民之间,不让城市资本下农村,如果城市居民到农村,只能租地,而且对租地的数量都要限制。我们做一个推理,如果要防止大地主出现,大地主出现有没有可能性,是在技术有差异的情况下有这个可能性。这个技术差异,如果不要城市资本下农村,这个可能性不大,一旦城市资本下农村,有可能产生很大的差异,这样就要限制城市资本下农村。三中全会文件规定得很粗糙,流转方式,现在叫股份合作,规定得很粗糙,就留下了很多做文章的空间,这是我们法律的毛病。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秦华(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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