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地下借贷”为阳光操作
湖北民间贷款机构领命试点
民间资本可通过注册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阳光贷款”了。日前,湖北省工商局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的试点意见》,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事项和程序及日常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湖北民间贷款机构将获得合法身份,并进入实质可操作阶段。
据了解,《意见》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资本制度、股权结构、登记管理、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企业类型及日常监管等内容。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指在湖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只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不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此外,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并非有资本就可随便登记注册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湖北省工商局相关人士介绍,想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或团体需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申请材料将呈报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凭省政府金融办批复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文件,才能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据悉,试点期间,湖北省将严格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每个市(州)只允许一家一点,试点成功后才会再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也只能在本市范围内对外贷款,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公司,否则将取消试点资格。此次小额贷款公司放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业内人士称,湖北省此次出台的新政实际上是让民间资本的地下借贷行为变成“阳光操作”,不仅为全省企业开辟融资新渠道,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且确立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地位,为管理民间融资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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