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1月4日电(记者蔡祥荣)云南省日前出台的新规指出,对于招用云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企业可以获得社会保险补贴。
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员介绍,为了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对招用云南省内包括已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女的40周岁和男的50周岁以上人员、残疾人和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这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为企业所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应缴部分的补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就业人员本人承担。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三年。
此外,为鼓励低保人员主动就业,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创业之日起2年内,继续由县级民政部门对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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