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全家生活特别困难,我对生活失去了信心的时候,宣威市法院为我解决了5000元(执行救助金),让我在困难中又看到了希望。”2008年12月2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收到一封宣威市文兴乡半山村村民范廷选的信。
48岁的范廷选是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一起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2001年5月3日,范廷选在当地一无证开采的小煤窑工作时,因煤井发生瓦斯爆炸,范廷选被烧伤致残。事故责任人范廷锦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范廷选医疗、伤残补助费共计45025元。
2004年7月8日,范廷选就范廷锦拖欠未支付的余款26821元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范廷锦在刑满释放后便下落不明,且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范廷选家有76岁的老母亲,膝下有两个未成年子女均在上学,妻子体弱多病,一家人的生活陷入贫困境地。
2008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领导深入边境地区、贫困地区法院开展调研七十余次,对困扰人民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也进行了摸底了解。2008年7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前飞院长在宣威市法院调研期间,明确提出了建立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的工作思路,并以云南省最大的县级市宣威为试点,探索开展这项工作。
2008年10月,云南省《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实施意见》以及《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一项以政府为主导,由法院推动,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部门衔接,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的涉诉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长效机制首先在宣威市建立。
执行救助机制对以下人员实施救助: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及社会医疗保险的按照规定纳入低保、医保;对因患大病在享受医疗救助和民政大病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进行救助金救助;对遇到自然灾害等致使房屋需要搬迁的,经民政大灾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进行救助。执行救助制度将保障法院案件申请执行人和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的最低生活和医疗等生存权利和切身利益,将这部分社会困难群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进行长效救助。救助资金由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构成,由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管理,法院负责对实施救助人员的申请受理和审核上报。
2008年11月26日,宣威农民范廷选作为新机制救助的首批对象,在民政部门领到了5000元的执行救助金。在宣威市,和范廷选同批受到执行救助的还有132人。
目前,继宣威市对涉诉特困群体建立执行救助机制之后,在云南省富源县、会泽县、马龙县、师宗县以及曲靖市麒麟区,已经初步建立执行救助制度并开始运行;到2009年1月底,曲靖市将全部建立推行执行救助机制。
云南高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王树良表示,由于云南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造成法院“执行难”的最大原因在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建立执行救助机制,延伸了司法救助制度,全方位体现了司法为民,保障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同时,由于法院建立了规范管理,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确认将经过实地调查、听证等严格程序,使得执行救助制度的实施在关注民生、关注困难群体的同时,能够有效清结一批积压多年的执行旧案。
本报昆明1月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