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退休养老金月增65元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省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昨日,记者从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5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基本养老金1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增发基本养老金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增发基本养老金1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增发基本养老金20元。
据介绍,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科研等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按现行规定执行)和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及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是此次调整的主要对象。
在按普遍调整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部分退休人员再分别按有关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两个以上调整条件和标准的人员,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增加标准最高的一项给予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几项增加标准。劳动厅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特殊养老金调整标准主要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含老解放区解放后至建国前被招收录用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记者了解到,在普通调整和特殊调整规定增加的基础上,对单位驻地在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按户籍所在地),还将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35元。
据悉,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出生年月以退休当时认定的为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时不得进行变更;年龄计算至2008年12月31日止。
本报记者 李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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