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5日专电(记者岳瑞芳)北京市地税局5日提醒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在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进行自行纳税申报。
今年是申报工作的第3年,在过去的2年里,北京市纳税人对自行纳税申报给予高度关注,积极踊跃申报。统计数字显示,在2007年和2008年申报期内,北京分别有25.5万人和34.1万人进行了申报,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据悉,2009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仍然采取网上、挂号信邮寄和直接到税务机关三种方式受理申报,并将为年所得达到12万元纳税人比较集中的单位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上门服务,直接受理纳税人申报资料。
记者了解到,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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