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我们没有还债义务
已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供电公司十年多收200万电费》追踪 本报海口1月6日讯(记者吴雅菁) 1月5日,本报11版的《供电公司十年多收200万电费》报道了南涛冰厂与海口供电公司的电费纠纷。
6日上午,海口供电公司有关负责人致电本报称,当初供电公司接管的只是供电区域,不接收水电站的债权债务,因此没有还债义务。法院终审判决下达后,供电公司已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该院已立案受理,目前在审查之中。
接管供电区域引来官司 2004年,全国实施农网改造,依据政府规定海口城东水电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水电站),将其管理的农村供电区域移交给原琼山供电公司(2008年与海口供电公司合并)。海南南涛冰厂有限公司认为,10年来城东水电站双倍收取其电费,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新接管供电方海口供电公司偿还电费200余万元。
此案诉讼长达3年多,法院判决海口供电公司偿还南涛冰厂227万余元。法院判决下达后,供电公司已分别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及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省检察院已下达立案决定书,省高院已组织再审听证。由于此案事关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供电公司认为没有还债义务 海口供电公司有关负责人称,根据省经贸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供电资产移交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四条“各市县供电公司依照本细则接收农村供电资产,不接收拥有该资产的乡镇电管站或其他机构,不发生交接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含债权债务)的转移和继承问题。”供电公司只接管水电站的供电区域,不接收水电站的债权债务。该条明确城东水电站当时向琼山供电公司移交的只是供电区域,并没有发生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含债权债务)的转移,双方实际也是按此规定进行交接的。
该负责人表示,农网改造中供电公司接管水电站供电区域的行为,不是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执行政府行政性指令的措施。城东水电站作为独立法人至今仍然存在和经营,即使当时水电站多收电费,供电公司也没有替水电站偿还债务的义务,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供电公司质疑计费倍率
海口供电公司有关负责人认为,对南涛冰厂的计费倍率到底是否真的弄错仍然有待质疑。
海南南涛冰厂在起诉中提出,从建厂之初,城东水电站就以1:1000的倍率进行收费。2004年10月,原琼山供电公司接管后(当时南涛冰厂处于半停产状态),经实地检测后以1:500倍率收取电费。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计费倍率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一审法院对冰厂用电计费装置的收费倍率进行鉴定,结论是收费倍率应为500。在重审中,经原琼山供电公司申请,海南省诉讼证据中心委托广州科技咨询中心作了第二次鉴定。结论为:南涛冰厂正常生产时,互感器输出线应当接在计量倍率为1000倍接线柱上。法院最终认定,本案应以第一次司法鉴定作为依据。
海口供电公司表示,水电站是否多收电费,供电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他们仍要继续讨个说法。
作者: 吴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