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为留女生在自己宿舍过夜,将同宿舍的室友赶走,导致其“无家可归”郁闷在栏杆上发呆时,从三楼坠落造成骨折。近日,上海松江区法院判决被告的同学和学校共同承担40%的赔偿。
19岁的何峰和祝勇是松江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同班同学,两人同居一室。
祝勇有一个漂亮的女友也是同一学校的学生,两人同进同出,关系甚密。
2007年12月一个周末的晚上,两人看完电影回学校已经9点多了。想到寝室大部分同学都回家了,祝勇心血来潮,邀请女友去他寝室同宿。
“何峰,你到隔壁去睡吧,帮帮忙。”推开寝室大门,祝勇向唯一在的室友提出。
“和他们关系不熟,我不去。”何峰拒绝道。
眼看者女友杵在一边,祝勇赶紧塞给室友20块钱,让他到校外浴室将就一晚。何峰虽然不情愿,无奈被祝勇一把推了出去,还“截”走了房门钥匙。
一番争执下来,已近晚上10点了。当何峰走到底楼时,却发现大门紧锁无法外出,他只好折回来向隔壁寝室其他同学说明情况,希望留宿一晚,但遭拒绝。大吵一顿后,郁闷的何峰坐上了三楼的水泥栏杆上。他想不通自己怎么这么倒霉,拳头重重地砸下去,突然身体一个晃动,向下坠落。未及反应过来,他已经“蹭蹭蹭”挂在一棵两米多高的桂树上,缓冲后跌入了草丛中。
听到一声巨响,值班老师和同学赶紧叫救护车把何峰送医院救治。经检查,何峰没有生命危险,但身体多处骨折,并受到惊吓。2008年5月,何峰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因外力作用致腰1、腰2椎体及椎板骨折伴脊髓受压,左跟骨骨折等,评定八级伤残。
何峰受伤后,家人与学校以及同学祝勇等三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因无法达成一致,2008年9月,他以侵犯健康权为由,向松江法院起诉,要求学校和祝勇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19万余元;另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法院说法
事故三方各有过错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技术学院对学生宿舍的管理和宿管员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宿管员做好学生宿舍的常规巡查和每晚熄灯前的夜查房。但其未能提供事发当晚的巡查或夜查房的值班记录,导致女生留宿男生宿舍这种明令禁止的事件未被及时发现。也正因为熄灯前学院方面没有巡查,没有发现何峰在楼层上走动,有疏忽大意导致的过失存在,应当认定被告在对学生宿舍管理上存在着疏忽。
另一方面,被告祝勇明知学院禁止女生留宿男生宿舍,还将其女友带入寝室过夜,导致原告无法在自己的寝室正常过夜,其行为也有过错。
原告何峰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不能正常于寝室过夜时,没有及时向宿管员反映情况却想自行外出过夜;且从三楼跌落,并非是被告祝勇直接推搡而致,而是自行爬上三楼栏杆所致,故原告对侵害后果的发生过错明显。
根据三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被告祝勇和被告技术学院就其过错共同承担40%的责任,故法院酌定各承担20%的赔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职业技术学院和被告祝勇分别赔偿原告何峰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9.1万元的20%,即各3.8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本文人名均为化名)本报讯瞿艳花 通讯员 胡卫国 (来源:上海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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