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70万 版纳海关原关长领刑16年
2008年底,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及勐腊县人民法院,先后对在当地引发广泛关注的海关工作人员腐败窝案进行宣判:西双版纳海关原关长高敏犯受贿罪、放纵走私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勐腊海关监管科原科长匡顺生犯受贿罪、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勐腊海关监管科原副科长李绍华犯受贿罪、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多次收受贿款
纵容走私行为
2003年至2007年期间,时任勐腊海关关长的高敏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西双版纳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另案处理)68万元人民币、3000美元及价值26250元人民币的云南“印象”云烟2件(50条),勐腊某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冯某(另案处理)一万美元和西双版纳某胶业有限公司洪某(另案处理)两万美元,以放纵上述公司的走私行为。
2003年12月至2005年3月期间,彭某以勐腊当地一间商行和某农场商号的名义,从勐腊关累、磨憨口岸走私进口橡胶,而高敏对彭某少报多进的走私行为同意放行,放纵彭某走私橡胶共计420吨。2005年12月4日,勐腊海关在查获洪某从勐腊岔河走私进口的120吨橡胶时,高敏决定只没收其中20吨,剩余的100吨让洪某找指标补报处理。2006年2月,冯某从关累口岸进口橡胶300吨,其中少报多进的数量高达200吨,高敏同样予以放行。
2007年8月25日,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对高敏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住宅和办公场所进行搜查,查获大量人民币、美元、港币和泰铢。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敏无视国法,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06250元人民币(含26250元受贿香烟价值),5次放纵他人走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高敏对被查获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三人同分赃款
一人提起上诉
时任勐腊海关监管科科长的匡顺生在2003年至2004年一年时间内,收受彭某行贿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次年2月25日,在勐腊县磨憨口岸值班的匡顺生发现彭某公司申报进口橡胶存在少报多进的情况时,经请示时任勐腊海关关长高敏的同意后予以放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367807.66元。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匡顺生身为海关工作人员却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2万元,放纵走私天然橡胶100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
在同一时期,为了让时任勐腊海关监管科副科长的李绍华对其在橡胶进口时给予方便,彭某先后两次在勐腊某宾馆房间送给李绍华5万元。2004年初,彭某公司业务员罗某(另案处理)到关累口岸申报进口天然橡胶150吨,但实际进口却高达230吨,李绍华予以放行;2005年3月5日,彭某公司在无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到关累口岸进口250吨天然橡胶,李绍华同样放行。2006年春节前夕,李绍华对冯某从关累口岸进口的涉及少报多进的300吨天然橡胶予以放行。为表示感谢,冯某将25万元存入李绍华的银行卡,李绍华又将该款转入由时任海关监管科科长匡顺生保管的银行卡上,在此期间李绍华同样收受了冯某赠予的现金。同年夏天,在关累口岸值班的李绍华将汪某(另案处理)从泰国少报多进的200吨天然橡胶验放入境。一个月后,汪某将16万元存入李绍华银行账户,李绍华再次将该款转入匡顺生保管的银行卡上。2007年7月,在勐腊海关原关长高敏调离前,匡顺生向高敏汇报其保管的银行卡上尚有60万元,二人商量后由匡顺生将40万元交给高敏,高敏又将其中10万元交给李绍华并告知了钱的来源。
法院审理查明,李绍华身为海关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3万元,徇私舞弊,四次放纵走私天然橡胶共计730吨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应予严惩,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目前,李绍华已上诉至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本报记者 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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