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郑丽颖)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今年长春市将对居民医保政策进行较大的调整和完善。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是居民缴费财政补贴标准的变化,参保居民人均缴费补贴由70元提高到80元。
据了解,这些调整包括:
首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范围,实行定额补贴办法,超过定额部分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定额补贴标准为:
正常分娩:省级400元,市级500元,区级600元;
非正常分娩:省级500元,市级600元,区级700元。
另外,为了进一步提高居民缴费财政补贴标准,参保居民人均缴费补贴将由70元提高到80元。
而且提高贫困重度精神病人医疗待遇水平,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重度精神病人住院平均补偿比例达到80%。
同时,将血友病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其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