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争夫引发伤害
法庭判决赔偿2万多
昨日,会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二女争夫案,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女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判定免予刑事处罚,另附带判决其赔偿受害人王女医疗等损失25188.43元。
法庭审理查明,自诉人王女与其前夫离婚后仍然情缘未了,在看到前夫另有女友后醋意十足,先后多次到前夫丁某住处吵闹。2008年10月11日,王女看到何女在前夫住处后,即上前踢打前夫丁某家门,并在门外不断吵闹。因口干舌燥,王女吵闹一阵后自行停止。期间,其前夫丁某以为王女已经离开,遂将门打开,此时王女遂上前与丁某发生抓扯。丁某的女友在听到丁某与其前妻王女争吵后持一把菜刀走出来,王女见此情景后用脚将门踢了关上,后何女再次把门打开,王女再次用脚去踢门,此时何女用随手拿着的菜刀朝王女左脚砍击后丢下菜刀逃匿,随后丁某将王女送往医院治疗。
会泽县法院审理后,鉴于本案中自诉人王女到其前夫丁某住处吵闹并踢打房门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遂判决何女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何女提出上诉。
区倚 朱耀元 朱永平 本报记者 陈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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