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离婚后一走了之,女方分割财产面临打水漂
状告前夫女友 追讨不当得利
本报讯(记者/陈雪芬 通讯员/李志金)阿芸离婚没多久,前夫阿勇就飞往国外定居了,导致她有6万多元的财产分割款无法追讨。聪明的阿芸于是将前夫的女友告上法庭,索要前夫花费25万元为她买房的不当得利。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近日阿芸拿到了全部执行款及逾期清偿利息共计7.1万多元。
为女友买房,前夫花了25万
阿芸32岁那年,得知丈夫花25万元为一个23岁名叫阿珊的女孩在中山城区买了一套房子,阿芸感到夫妻的缘分已走到尽头。2002年7月2日,双方到中山市人民法院石岐法庭打起了离婚官司。
在这场离婚官司中,双方争议最大的是男方阿勇为阿珊花了25万元所买的房子究竟是谁的财产?
石岐法庭在审理时,发现男方账户上有28万元存款,其中25万元在中山城区买了一套房子,该房的业主是一个名叫阿珊的女孩。
阿勇认为这28万元不是他的,即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他的父亲及舅父等人在做生意时以“阿勇”的名义存入账户,其中转给阿珊买房的25万元,是阿珊在香港的叔父强叔的。因父亲及舅父等人的业务关系,强叔在香港为父亲等人支付了运费25万元。为了还这25万元运费,强叔要他支付25万元给阿珊购房,以抵销运费。
法官多次要求男方提供强叔在香港的具体地址,但阿勇拒不提供。在此案开庭时,也只有阿勇的父亲到庭作证,其他合伙人均没有到庭作证。
阿珊所在单位有关领导找阿珊谈话时,阿珊承认这套房子是阿勇以其名义购买的。
2003年4月7日,石岐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准予阿勇与阿芸离婚,确认阿勇账户中划出购买房屋的2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阿勇必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12.5万元给阿芸。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3年9月20日,市中级法院对这宗离婚官司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以阿勇的名义在中国银行中山分行账户上的28万元属于阿勇与阿芸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各分14万元,即阿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之内向阿芸支付14万元。
前夫国外定居,她要其女友还钱
男方并没有完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阿芸向中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2005年3月1日,阿芸收到男方给付的5.6万多元后,男方便飞到国外定居了。
2005年7月11日,阿芸把阿珊告到中山市人民法院石岐法庭,要求阿珊返还不当得利14万元。
因阿芸与阿勇离婚一案的民事判决还在执行中,而状告阿珊案须以离婚案执行结果作为依据,2005年10月11日,石岐法庭作出民事裁定,中止阿芸状告阿珊的诉讼。
因房子是以阿珊的名义购买的,男方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便对阿芸与阿勇离婚一案中止执行。2006年4月27日,石岐法庭恢复状告阿珊案的审理。
返还不当得利,以原告损失为限
石岐法庭一审判决,阿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不当得利68404.15元给阿芸,逾期清偿的,比照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阿珊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期间,阿珊提交了阿勇分别支取10万元和9500元的取款凭条2份。
阿芸则认为,这不能证明是阿珊还给前夫10.95万元的购房款,阿勇从阿珊账户提取10.95万元可能又替阿珊交了房款,不能证明阿勇收取了10.95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阿珊不能证明阿勇从其账户支取的10.95万元用于抵扣代付的购房款,也不能证明阿珊已返还部分购房款,故一审认定阿珊获取不当得利25万元正确。
二审最后认定,因阿勇非法处分了属于阿芸所有的12.5万元,致使阿勇无履行能力而中止执行,阿芸的损失与阿珊的获得利益具有因果关系,阿芸请求返还的数额只能以实际损失(即未执行的68404.15元)为限。即使阿珊所述阿勇从其账户分别取出10万元和9500元用以抵销购房款的事实成立,阿珊不得当利仍有70250元(250000-109500)÷2,原审判决阿珊返还68404.15元也未超过其不当得利范围。(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