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是一个独立的意境,不能与舞台之外的情境相结合,除非戏中有特别设计,而即使这样,也应当把现实情境理解为戏的一部分。如果有笑场、穿帮、忘词等问题,戏就失败了。
蒋惠岭
法官表达法律原意,这是法治的一种理想状态。如果从法官(裁判)嘴里说出来的不是法律原意而是其他,则必然是某些环节出了问题:可能是法律自身的问题,可能是法官的问题,也可能是法律与法官之间的沟通渠道问题。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司法环境的问题,或者说问题出在观赏“双簧”的观众身上。
双簧与木偶
要谈观众对法治双簧的欣赏,必须先对某种机械的木偶论作出回应。现实中常有一种批评:如此强调法官与法律的密切关系,法官岂不成了法律的木偶!这种观点是对法律过程的简单化认识。
法治双簧与木偶戏全然不同。木偶是完全被动的。木偶之所以被动,是因为它自身缺乏主动的思想与灵魂,没有主动行动的可能性。现实从各个层面和角度无数次地告诉我们,哪怕是一个被动的角色,只要饰演他的人是有思想和意志的主动的个体,他永远也不会是真正被动的,尽管在制度设计上他是被动的。
在法治的双簧中,法官以自己的思想支配自己的行动,只不过法官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去行事。因此,法官的被动实际上是主动之后的被动,或者说是被动之余的主动。基于司法制度的设计初衷,法官在采取任何行动时都必须宣称“是法律让我这样做的”。中国和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官都不会否认这一点。但是,法官的主动性在于,法官自己决定自己如何被动行事。
在这样的被动角色设计之下,“司法能动主义”理论的出现就不足为奇了。不论你承认与否,法官的能动性是客观存在的。与其他所有事物一样,法官的能动性既有阳光的一面,也有阴暗的一面。但是,无论法官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能动性,或者说在多大程度上抹杀了能动性,法官们总会自觉地把它归于法律。作为司法官,如果无法可司或有法不司,法官就把自身否定和消解了。
把法官当作木偶的人,便是把法官的地位理解为完全被动的。试想,当法官在裁判案件时遇到法律解释问题,需要停下来向立法者求救;或者当法官发现法律中的规则漏洞时,也把案件搁置一旁等待启动立法程序,或干脆按照法律的漏洞状态做出谁都明知是错误的裁判,那么,我们就会批评法官没有用心去司法。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但立法者的疏漏肯定不是人民的意志。如果轻率地把自然法纳入法律体系之中,可能会有人假借自然法来曲解人民的意志,但法官在此时此刻的木偶表现更是对法治的完善毫无帮助,反而是把司法的功能作了最大程度的限制甚至到了忽略不计的程度。所以,法官不是木偶,法官也不能当木偶。
那么,如果法官做出的裁判因某种原因而真的背离了法律原意,躲在后台的表演者(法律或立法者)应当怎么办?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处理方法是马上站起来制止前台法官的“表演”,说:“错了!应当……改过来。”这种方式直接而有效,也符合人们对事物的一般反应模式。但是,在“法治双簧”的意义上,这场戏算是演砸了,是一场彻底的失败。
因此,无论是对法官实行选举制的国家还是任命制的国家,对法官在法治双簧戏中的表现都是在“戏”后算帐,而且算帐的方式是“对人不对事”。如果“人”没有问题,剩下的唯一办法就是把法律修改到法官无法“妄自主动”的程度。
戏,是一个独立的意境,不能与舞台之外的情境相结合,除非戏中有特别设计,而即使这样,也应当把现实情境理解为戏的一部分。如果有笑场、穿帮、忘词等问题,戏就失败了。前面所说的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法院裁判结果采取的“戏场监督”方式,打碎了司法过程的独立意境,创造了一种任何人可以直接参与的氛围和误解。尽管这一氛围看似符合民主的特征,但却与法律过程相冲突,因为这种方式最终令法官无法完成他的角色,甚至,有可能真的就成为木偶了。
即使这场戏苦苦撑下来,也定然毫无艺术价值。如果说曲终人散后才纠正错误会增加实现法治的成本的话,那么这种戏中介入的方式所涉及的便不是什么成本问题,而是更为严重和根本的对于法治的理解问题。
做一个法治双簧的好观众
说完了两个演员之间的关系,我们再看一看演员与观众之间的关系。在法治这场“双簧戏”中,人们通常会把关注点放在演员身上,认为演得好坏全是演员的问题,从而把演员与他所处的时代、环境、背景、氛围隔离开来。这种认识方式有它的可取之处,但也有很大的缺失。这是因为,演员是周围的“普通人”所组成的环境中的人,戏是人间众多“事”所组成的环境中的事。戏与现实不可全然分离,演员与生活角色也不可全然分离,两者水乳交融、交相辉映,共同构成人类社会的一台“大戏”。
在某种程度上,法治双簧的道理与此类似。一个满心期待法治社会的人,并不是全然无关的旁观者:指手划脚、不负责任,觉得演得好是你的本事高,演砸了是你有问题。其实每一个文明公民都应当明白,法官司法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形式,是法治的基本方法,是你摆脱不掉的保护者(因为制度设计中即已如此)。
如果发现法官与法律之间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此情况下,若只知道叫倒好、扔汽水瓶子、起哄漫骂,则于事无补。更为明智的选择就是帮助他们解决问题,使其有能力承担这种职责。应当考虑高其标准,严其约束,隆其地位,优其待遇,厚其保障,以建设性的方式达到更佳效果。观众应当自律,应当扶植它,培养它,呵护它,这才是成熟的、明智的选择。如果受批评者在乞求观众的扶植和理解,通常很难引起观众同情。而只有当观众自己认识到扶植司法是保护自己时,当观众直接受益或预期受益时,对司法的社会保障才会出现转机。不是所有有正义感的人都能成为正义的实现者,我们应当经常以此自省,因为我们必须有实践智慧。
一种可能和应有的实践智慧
最后,我们不得不注意一种可怕情况下发生的可能性。那就是,如果法律的声音没有通过司法渠道表达出来,司法则会表现其他声音。如果我们的法官说出的不是法律,那么他所说出来的必然是其他内容。如果由于法官水平不高而唱不好,或者因为环境支配法官唱出别调,其他人就要支配他唱或者替他唱(不管是见义勇为还是趁火打劫)。至于唱出的是什么则不得而知了,唯一确定的是,那肯定不会是法律的声音。
进而言之,无论是从法律与政治的理念意义上的规范要求来讲,还是从现实政治的治理意义上来看,这里都存在着巨大的危险。因为这样一种可能性,意味着法治和法律的自我悖反。木偶与双簧的比喻与联想,仅仅是为了论证和论述的方便,以便使得我们对于法治有更为形象和生动的理解。
其实,实质而言,木偶与双簧并不必然对立,它们只不过从不同的侧面和角度展现了法治的复杂面向,在互动的意义上,它们都是司法剧场的必需环节。我们要防止的只是木偶成为绝对主导,这是显而易见的危险。这种结果对法律人意味着什么,对法治国家意味着什么,我们都知道。由此而言,双簧双方与观众应该怎么做、做些什么,我们也就知道了。这才是希望之路。
(作者系最高院司改办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