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案
武建中
岁末年初,天气奇寒,滴水成冰。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五层的接待室里,暖意融融,笑语声声。
白发苍苍、面目和善的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下岗职工杨录海,眼含着热泪,说了声“感谢你们法院救了我全家八口人的命”,便把一块写着“救民于危难执法是青天”的牌匾,捧到了该院院长、国家二级大法官左世忠面前。
“老杨,这是我们该做的工作!”左世忠边说边递给他一杯热茶,拉他到自己近旁坐下,关切地问他最近肾病怎样,老伴、孩子好吗,账还得咋样了……俨然像老友见面,久别重逢。
看着眼前这感人场景,笔者不禁想起了杨录海那桩打了三年多官司、执行了四年八个月的承包煤矿遭抢夺赔偿案。该案曾轰动一时,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这起疑难大案,在经过两个中院三次强制执行、都未成功的情况下,被左世忠在信访中发现,亲自督办,上下协力,使该案在一百天内就由朔州中院一次执结。
包矿遭抢 依法起诉 1998年,平鲁区向阳堡乡杨树坡村和小庄村联办的矾水沟煤矿,拖欠下岗职工杨录海的矿用器材商店60多万元,因负债累累、煤矿瘫痪而无力偿还。杨多次讨要,两村委要杨承包该矿三年以抵债。无奈,杨于1999年4月签协议,贷款140多万元,买设备,搞基建,救活了该矿。不料,2000年1月该矿刚出煤一个月,两村委主要干部患了“红眼病”,与乡政府个别领导合谋,以煤矿有安全事故问题为名告杨,杨被关进看守所241天。其间,乡政府还发文件解除了杨与两村委签的煤矿承包合同,将该矿(包括设备等)另行承包给了他人,致使杨损失200多万元,全家出逃河北躲债。
杨被关期间,委托律师将向阳堡乡政府和两村委会告上法院。平鲁区法院判决认定,两村委和杨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乡政府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发文件解除合同属侵权,撤销了向阳堡乡政府的文件。杨被放出后,虽赢了官司,却不能进矿经营并挽回损失。于是又借钱艰难地在区、市两级法院连打了两场要求向阳堡乡政府行政侵权赔偿的官司,皆被驳回。他又将乡政府和两村委会及新承包人告到了朔州中院。鉴于杨无经济能力,朔州中院领导批准免收诉讼费予以受理。
2003年10月,杨的官司再次胜诉,朔州中院判决认为,杨与两村委的承包煤矿合同合法有效;向阳堡乡政府解除合同属侵权;两村委共同赔偿杨煤矿投资等共计130余万元;解除杨与两村委的合同。
判决生效,两村委却拒不执行判决。杨录海申请强制执行后,两村委说没有钱可执行,他们办的矾水沟煤矿,承包给新承包人的合同未到期,该矿是独立法人,也不能执行该矿的经营权。几经努力和周折,此案仍未能执行。
杨向本报反映了上述情况。2005年4月至9月,本报记者经实地采访,发表了三篇报道,省内外多家媒体相继转发和报道。2006年4月,山西省高院负责人批示,指定忻州中院尽快异地执行此案。但因后来矾水沟煤矿已负债转让给朔州某煤业有限公司了,执行无果。
院长亲督 百日获赔 2008年5月初,几近绝望的杨录海,又四处反映情况,要求强制执行这起“胡子案”。
省高院刚上任一年的左世忠院长很重视信访工作,他也收到了杨的信,只见信中写道:“……强制执行近五年来,因我的胜诉判决未执行回一分钱,我无法偿还债权人债务,导致债权人或误会,或迁怒,或失去理智地仇恨我,打骂我。我在平鲁区井坪镇的住宅和家乡杨井沟村宅院均被债主强占,家具等日用品也被债主们抢搬去;仅因被债主多次绑架、打骂我,逼写还款承诺和利息欠条就多达一百万元;我老伴和家人在河北无法生活,靠打工、乞讨艰难度日。近五年除没执行回一分钱外,反而我又花去3万多元执行费,再背新债;因气困交加,我已身患重病,的确已到度日如年、走投无路的地步。我欠平鲁区井坪镇安翠英10万元无法偿还,耽误了她20岁上大学独子及时救治白血病,导致其独子去年7月不幸病亡……”
左院长读罢此信,一夜没睡好觉。他想,他上任以来,在信访上可没少费劲,但从杨录海久访无果来看,自己工作还有很大的差距。他连夜批示朔州中院尽快执行此案,请省院执行局督办。
翌日上午,左院长上班前,有意到省高院楼前寻找杨录海,刚巧认识杨录海的执行局局长路过看见,便把杨录海介绍给了左院长。左院长热情地握住衣衫褴褛、异常激动的杨录海的双手,和他交谈了一会儿,问他得的什么病,他说是肾病,左院长叮嘱他,肾病不敢大意,要抓紧看呀!而后动情地说:“我们的工作还有差距,多担待啊!你的案子我已批到朔州中院尽快执行了,你有病就别跑了,回家安心治病,等着吧。”杨录海平生第一次见到一位大法官这样对待他,他不禁鼻子一酸,泪水直流,连说谢谢。
6月3日,左院长上班前在楼下又见到杨录海,他又递给左院长一封信,说,他的案子原本不再审就能执行,但朔州中院还要再审,他实在想不通,拒绝了再审签字,想要拼命。左院长在严肃批评他“想要拼命”的想法之后,关切地说,你别管人家再审不再审,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你老杨执行了就对了。执行要走程序,你要相信我,回去等吧。杨半信半疑、老大不高兴,仍旧每天去省高院。左院长每天上下班,只要碰见杨录海,就主动向他打招呼,问他的病情,耐心开导他。
8月28日中午,杨录海正在高院院内,等着见左院长,忽然,省高院执行局长找到他,满脸笑容地说,朔州中院刚才来电话,说要执行你的案子了,你先回去;左院长已安排我们局派人去朔州中院协助执行。
原来,他的案子在7月22日,由朔州中院将朔州某煤业公司追加为第三人进行了开庭再审,24日作出了判决。判决认为,2003年原判决正确,维持原判。因再审各方上诉期内均未上诉,再审判决已生效。
由于两村委无执行能力,朔州中院在下判决前,想方设法,克服重重困难和阻力,已先予执行回朔州某煤业公司原煤11239.7吨,卖给了朔州神头二电厂。7月29日,杨录海高兴地赶到朔州中院,当天签字领取了全部执行费,包括执行回的判决赔偿款等134.8875万元,迟延履行金62.99262万元,共计197.88012万元。
个中滋味
老百姓打官司要的不是一张白条。执行不力、执行不了既是对百姓权利的损害,更是对司法权的严重损害。当然,我们可以客观地说,执行难问题十分复杂,宏观上有现实国情、法治环境等原因,微观上有地方利益、执行能力等因素,然而,这起执行了四年八个月的案件,在省高院院长的督促下,在一百天内迅速执结,又说明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