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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最大”软件盗版集团案 呼唤国际司法合作

  近年来,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力度不断加大。我国政府也在积极融入其中。图为2006年12月15日,中国国家版权局、美国电影协会、美国出版商协会等五家机构共同建立版权保护协作机制的签约仪式现场。

  早在2006年6月,微软推出黑屏行动之前两年,微软——这个软件业巨无霸,已经被中国一个小学文化程度的四川男子“黑”了一把,微软Windows×P专业版、家庭版和Office2003三种市场上极为畅销软件的盗版,正源源不断经由该男子组织生产,并经国际互联网络,悄然进入北美、欧洲、东南亚市场。
至案发前,媒体报道,涉案金额高达28个亿。

  2008年年底,此案在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公开宣判。

  “夏至”行动

  38岁,对来自四川的王文华来说,是一道坎,是一个劫数。2008年年底,经过一年多的审查,王文华等人制造销售盗版微软软件案在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开庭审理。

  早在两年多以前,中国警方就注意到,一批盗版的微软WindowsXP专业版、家庭版和Office2003软件,正源源不断进人北美、欧洲、东南亚及中国国内市场。

  微软盗版软件泛滥,不仅是对微软公司利益的侵害,对中国国内软件业所带来的冲击,也是致命的。既然可以近乎无偿地获得优质国外电脑软件,谁还愿意花钱购买国产软件?

  2006年6月,中国公安部主动致函美国联邦调查局驻北京办公室,向对方通报了相关案件线索,请求美方开展联合调查。四个月以后,美方回应证实,盘踞在深圳的盗版团伙,仍未停止作案,加拿大海关已经查扣到一批从深圳寄出的盗版微软软件。

  经过双方高层一番紧锣密鼓的准备,2007年3月,中美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工作组得以成立。于是,这个长期盘踞在深圳的软件业盗版团伙的厄运,也就因此而降临。

  2007年7月6日至16日,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代号“夏至”的打击行动在上海、北京、深圳、东莞之间展开,警方一举抓获14名犯罪嫌疑人;查处盗版光盘生产、包装、销售窝点6处;缴获一批盗版软件光盘、防伪激光膜、伪造的许可协议、标签、盗版工具。

  鉴定的结果不仅令警方惊叹,也使微软方面大吃一惊。经鉴定,警方从主犯王文华处扣押的盗版软件、伪造的标签、伪造的许可协议、母盘等物品的真品价值为人民币4.14亿余元;从嫌疑人张大安处扣押的盗版软件、伪造的标签、伪造的许可协议、母盘等物品的真品价值为人民币4.46亿余元;从嫌疑人车庭锋处扣押的盗版软件、伪造的标签等物品的真品价值人民币132万余元。

  这个王文华到底是何等人物?怎么会具有这么大的“能量”?

  盗版软件的产业链

  2001年,四川人王文华来到深圳,租了一个柜台做电子产品生意。就在这一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从事印刷行业的张大安。6年后,张大安对于微软盗版案“居功至伟”。

  办案人员查明,王文华从2005年就开始销售盗版计算机软件,销售范围包括美国微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Windows操作系统,Office办公软件及授权许可证(即COA标签)等。在销售盗版软件的同时,王文华进而组织生产盗版软件。

  2007年3月,王文华将WindowsXP专业版、WindowsXP家庭版和Office2003为内容的3张节目源,交给无业人员萧壮雄,要求萧为其压制1.5万张子盘,每张价格3.5元。萧经人介绍认识了深圳市紫麓科技有限公司母盘车间主任马继伟,商定以每张330元的价格制作3张母盘。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制作母盘的技术含量非常之高,仅硬件设备的投资就高达两三千万,深圳只有两家能够制作母盘的企业,紫麓公司就是其中一家。马在未报经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复制印刷处审批,未经公司按正常生产程序审核的情况下,在公司母盘生产线上制作了3张母盘。萧拿到母盘后找到无业人员吴传军,让吴以每张2.5元的价格,用3张母盘压制了1.5万张子盘。

  盗版子盘制作出来后,为制作出高仿真的盗版软件,张大安派上了用场。王文华马不停蹄地找到张大安,让其帮忙仿制。不出半个月,足可乱真的盗版软件真品标签、包装盒、说明书、标贴、原产品配套协议书、激光防伪膜等一应外包装,就由张大安逐一批量克隆成功,并送达王文华的仓库。

  接下来,则轮到销售盗版软件的车庭锋出场了。一审判决书用非常简洁的文字勾勒出车庭锋实施犯罪的主要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布软件产品目录招揽生意;通过电子邮件与境外购买者具体洽谈,取得订单收取订金后,再根据客户要求向王文华或其他供货方购人盗版软件和伪造的授权许可证书,然后,通过速递公司将软件和许可证书邮寄给客户。

  就这样,盗版产品源源不断地流向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德国、新加坡、南非、中国香港及内地等国家和地区。

  以王文华为首的这个盗版软件生产链条,分工明确,合作密切。然而,令警方难以置信的是,王文华却是一个只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四川商人。负责对外销售的车庭锋、制作母盘的吴传军、负责印刷包装的张大安等人中,倒是不乏大学毕业生,但却对王文华言听计从。

  但是,在被逮捕以后,王文华始终声称,在自己的背后还有一个外国大老板。果有其事吗?神秘的外国大老板

  “都是老板把我害了!”王文华在法庭上如此忏悔。他说自己文化程度低、不懂法,还以为这事没什么大不了的,没想到会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

  长期从事电脑盗版软件生产、销售的王文华只具有小学文化程度,却能将市场上各种资源成功整合起来,形成一条高效率的生产链,对此,很多人确实难以置信。那么,他口中的“老板”又是谁呢?

  王文华多次向警方交代,他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受一个外国老板的指使。2007年3月起,这位名叫“Gogo”的老板,给了他10万元钱、3张节目源。“Gogo”还给了他用光盘拷好的软件序列号等一系列资料,让他找人复制、伪造、销售光盘,让他帮忙租几个仓库将货分散来放。

  庭审中,法官问:“幕后老板如果到仓库里取货,你和他之间要不要办理交接手续?”

  王文华答:“没有什么手续,我也没有清点数量,因为老板知道我只有小学文化,这些货我根本卖不出去。我很诚实的,要不,他也不会给我10万元。”

  可是一审判决显示,对王文华的这一辩解法官未予采信。

  据主办此案的深圳市检察院检察官张若平和福田区检察院公诉人林国辉介绍,王文华一直对自己的后台外国大老板供认不讳,但就现有的证据而言,却又难以证明。

  从28亿到308万:“缩水”的秘密

  2008年7月18日,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将此案诉至法院。由于此案惊动中美司法高层,涉及犯罪嫌疑人多达14人,案卷多达46卷。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的两个档案柜,装得满满当当。去法院开庭,检察机关甚至专门开了一辆货车拉档案。

  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王文华、张大安、车庭锋等11名被告人(有2名嫌疑人因为证据不足,没有起诉,一名另案处理),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结伙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难度最大的是如何确定犯罪数额。此前,媒体公开报道的案值是28亿元,而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犯罪数额为308万元,其中王文华非法经营额仅为190万余元;车庭锋的非法经营额仅为118万余元。从28亿到308万,数字为何出现如此之大的缩水?

  办案人员“揭秘”:前者的数字,是被侵权单位提供的,以相对应的真品价格计算。这起案件也因此被称作是“全球最大软件盗版集团案”。审判机关在计算犯罪数额时,只能依据中国的法律规定,以实际犯罪所得进行计算。一套正版软件,市场价两三千元,而盗版软件的市场价格,仅为一两百元,甚至几十元就可以买到。然而,如何确定所查获的盗版软件的市场价格,对司法机关来说仍然是一项非常困难和复杂的工作。

  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重新修订了犯罪数额标准: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复制品数量在500张以上(此前为1000张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以上(此前为5000张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就意味着中国加大了打击盗版的力度,犯罪门槛降低了一半。

  2008年12月29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文华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张大安有期徒刑五年,罚金40万元;判处车庭锋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80万元。

  与王文华一起被判罚的从犯中,还有他的妻子伍习桃。

  据记者了解,部分被告人已提出上诉。

  采访札记

  盗版国际化呼唤国际司法合作

  微软盗版案报道写完最后一个字,主办此案的检察官张若平的一句话,仍然萦绕在我的脑子里:“现在,软件侵权盗版早已经是国际化了,在一国若干地区组织生产,在数个国家或全世界销售。一方面,侵权盗版业已形成一条完整高效的国际化产业链;另一方面,打击盗版的国际司法协助,虽然有了很大进展,但仍然障碍重重。”

  首先应予肯定的是,此案无疑是中美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刑事司法合作上,创造的又一个成功的案例。中国警方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一举破获一个在深圳、东莞两地生产,销售网络遍布半个地球的盗版团伙。中国司法机关将11名犯罪嫌疑人定罪科刑。

  其次,虽然此案成功告破,但也暴露出国家间刑事司法合作的软肋,即国家间司法合作中所存在的制度障碍。据媒体报道,加拿大海关曾查获一批盗版软件,涉及到若干个曾被深圳警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因为中加两国尚未就知识产权保护签订司法协助协议,致使司法层面的合作,迄今进展甚微。犯罪信息难以互通,犯罪证据无从获取,犯罪嫌疑人无法移送。即使是对于已经落网的犯罪嫌疑人,公诉机关最后也只能以“存疑不诉”处理,致使现代版的“捉放曹”故事,一再上演。

  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是打击和遏制侵权盗版犯罪的最有力武器之一。随着世界扁平化浪潮的到来,侵权盗版国际化趋势的日益严重,国际间的司法合作,应越来越密切。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各国对人权和主权的标准和要求有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不一,致使国家间司法合作常常难产,成功案例不多,失败案例不少,使得一些跨国犯罪分子得以逃避刑事司法追究。(徐选礼)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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