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月23日电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负责人在就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征收房产税问题答记者问时明确,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缴纳房产税,在应纳税款的计算上也要区分自用和出租房产两种情况分别以计税依据乘适用税率确定应纳税额。
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两部委指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其根据记账本位币计算的税款按照缴款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此外,对应税房产且属于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2009年1月1日之后新建或新购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责任编辑:黄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