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夏芸记者江跃中)张女士在买菜前,将两岁的女儿阳阳(化名)送到了哥哥家寄放。不料,待张女士买菜回来,却得到了女儿溺水身亡的噩耗。经历了丧女之痛的张女士将哥哥的房东告上法庭,要求其按30%责任赔偿自己近16万元。
日前,青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张女士夫妇的诉讼请求。
去年7月30日是一个阴雨绵绵的日子。张女士带着年幼的女儿去买菜不方便,便将女儿阳阳送到了离自家不远的哥哥家,托嫂子刘女士代为照看一下。可谁知道,张女士刚走,阳阳便哭闹起来。刘女士怎么哄都无济于事,她便冒雨去超市,想买点吃的哄哄阳阳。
为了让表妹不哭,表哥冬冬带着阳阳来到屋后的小河边玩水。河边的泥地湿滑,阳阳栽进了小河,不幸身亡。
张女士认为,事发的小河与哥哥家的房屋仅有4米,房东金根(化名)没有在河边搭建围栏和警示标志,才会导致女儿溺水身亡。他们要求法院判决金根按30%责任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16万元。
房东金根觉得阳阳的死与自己没有关系。他认为自己并没有将房屋出租给张女士,只是租给了张女士哥哥一家。自己房屋旁的河道是天然河道,自己没有在河边搭建围栏和警示标志的义务。
法院认为,阳阳死亡时刚满2岁,张女士夫妇作为其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事发的河道属于天然河道,处于开放状态,张女士夫妇租赁的房屋和哥哥家的房屋相距不远且处于平行状态,两人应当对于周围的环境和河道的危险性有充分认知,现要求金根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失公允,故判决对张女士夫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刘鑫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