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公布春节7天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月薪千元者加班费781元 春节期间仍然坚守工作岗位的员工,往往因为计算复杂,不能准确计算自己的加班费。济南市劳动保障局1日发布的消息,如果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计算,职工月工资1000元,那么春节期间加班7天,可以领到781.6元的加班工资,约接近职工工资月收入的80%。
记者从济南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春节长假期间,初一至初三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大年三十、初四至初六则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应支付200%的加班费,如不支付则需安排补休。
按照规定,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休假上一月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和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和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新薪酬计算方法,制度计薪日为21.75天,以职工本人月工资1000元为例,春节几天的加班费为:初一至初三1000÷21.75×300%×3=413.8元,大年三十、初四至初六为1000÷21.75×200%×4=367.8元,合计781.6元。
济南市劳动保障部门还提醒广大劳动者,如果计算加班工资确定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另外,值班不等于加班,发放的购物卡等福利和加班费也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并不能代替加班工资。(杨飞越王东)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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