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浦东新区副区长因受贿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中广网上海2月3日消息 (记者杨静通讯员敖颖婕)原上海浦东新区副区长康慧军及其妻王孝琴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今天(3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康慧军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妻被告人王孝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十万元。法院同时判令:对被告人康慧军、王孝琴夫妇受贿所得五百九十万七千余元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非法所得一千二百一十一万五千余元予以追缴。
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康慧军于1993年1月至2004年5月,先后担任浦东经贸局局长、新区政府副区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安排、项目承包、土地转让等各方面为其秘书何某等数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王孝琴收受他人钱款,以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产,受贿数额达590万元。其妻王孝琴在明知康慧军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况下,参与收受他人钱款达88万余元。
法院同时查明,截止案发时,康慧军夫妇拥有的财产为3千余万元,扣除全部支出、合法收入和来源明确的所得部分,尚有价值1211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慧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被告人王孝琴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康慧军在共同受贿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并具有索贿情节,属受贿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考虑到康慧军具有自首、退缴全部赃款等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由于康慧军的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予两罪并罚。
被告人王孝琴利用康慧军的职务身份参与部分受贿事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共犯。王孝琴在共同受贿事实中起次要作用,应以从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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