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854部队王强读者:我与妻子由于婚前了解不多,婚后又没有建立起感情,经过半年思考,我决定到法院起诉离婚,但苦于结婚证丢失了,法院不受理。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对此,有两个规定:一是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
2004年3月29日,民政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条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由于你不属于离婚登记,因而,不适用此规定。
二是申请补发结婚证。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通过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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