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兰州学生校内塑胶跑道跳高致伤残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学生在塑胶跑道上练习跳高致残,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保护职责,故对高某的伤害应承担30%的责任,承担高某医药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6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履行。
2006年9月22日16时许,兰州市第十四中学初三在读学生高某,在校内塑胶跑道上练习跳高时摔倒致右踝关节受伤,当即被送往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10月8日出院,被诊断为右足内外双踝骨折。2007年9月10日,甘肃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高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构成伤残9级。2007年10月,高某将兰州市第十四中学起诉到城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校承担有关损失7.89万元。2008年12月1日,城关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学生交纳了学费,学校给学生注册了学籍后,双方产生了一种合同关系,依据该合同,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危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充分预防、及时制止。兰州市第十四中学对高某未尽到管理保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郝冬白)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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