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温州2月4日电 (记者袁爽通讯员鹿检)身为国家公务人员的杨某却知法犯法,为了规避“风险”,投了5万元入股矿山,后来以收益形式收受该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以及以拜年形式送予的价值8000元购物卡,但其最终没有逃脱法律的惩罚。
近日,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杨某被该区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据了解,2002年底,赵某、周某等人经公开拍卖取得温州鹿城区一矿区建筑石料采矿权,并与其他股东决定第一期共投资1800万元人民币,每股计180万元。为感谢时任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鹿城区分局分管地矿的副局长杨某对矿山在政策处理、部门协调、矿山手续审批等方面给予的帮忙和关照,周某提出让杨某出资10万入股,后杨某筹集到5万元,在明知矿山投资很大,5万元入不了股的情况下,仍将5万元交给周某入股矿山。
2005年底,杨某考虑到当时该矿业有限公司没有利润,而且股东很多,人多嘴杂,就向周某提出退股。于是,赵某、周某将5万元退还给杨某,同时为感谢杨某的关照,又送给杨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另外,2004年至2007年春节,赵某以拜年名义先后四次送给杨某超市购物卡,共计人民币8000元。
2008年4月初,杨某风闻矿业有限公司的一名股东被纪委叫去谈话,为免受牵连便急忙打电话给赵某,让他把那10万元人民币拿回,并加收受的购物卡折合成现金一并退还给赵某。
尽管杨某如此小心翼翼规避风险,但正所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对自己的受贿行为,杨某辩称,收受的10万元人民币是其以5万元投资矿业有限公司的回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该矿业公司曾三次分红,因此杨某收受的10万元中,有2.3余万元是其投资人民币5万元的回报,不能认定为受贿,应予扣除,而余款7.6余万元明显高于其应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受贿,连同其先后四次收受的购物卡人民币8000元,杨某共受贿人民币8.4万元,故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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