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乌鲁木齐2月4日电 记者潘从武吴亚东今后,在新疆全区范围内,凡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人员,可获得相应的就业援助。记者今天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近日,新疆出台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该办法以“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为前提,规定八类人群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即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上述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截至2011年12月31日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各地、州、市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最终被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将获得政府部门提供的就业援助和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