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公积金的相关优惠政策;缴存人在外地购买自住住房时,也可以向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是2009年2月起开始实施的《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最值得关注的地方。
记者了解到《办法》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与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申缴公积金 《办法》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持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和合法收入等证明材料,到当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等手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也可以按其所在设区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月平均工资5
%《办法》规定,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或者经管理中心登记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单位内部提前离岗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缴存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的不再缴存。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相关事项。单位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所欠职工工资,清算时应当列入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办法计息。
特殊情况可缓缴住房公积金 《办法》规定,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存,不得截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缴存。但连续亏损两年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异地购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 《办法》对异地购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明确。缴存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的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应当视同本地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应当提供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缴存人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同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也可随缴存人的工作变动情况相应转移。缴存人在本省设区的市内变动工作的,应当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到本省另一设区的市工作的,应当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手续。有关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缴存人到外省(区、市)工作的,原缴存地管理中心应当协助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十二种情形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办法》规定,职工有下列十二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按照规定,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提取证明以外的其他所需证明和资料,由职工个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职工同意,单位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和资料。
单位截留职工公积金要受处罚 《办法》规定,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单位有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或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出具虚假证明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相应数额罚款。
对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要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阻挠、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来源:燕赵晚报)
(责任编辑:杨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