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长春2月5日消息 (记者张英林实习记者邓曦光)吉林省政府相关部门日前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中指出,今年起,提高吉林省直在长春普通离休干部以及在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不同级别的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其中,吉林省直在长春普通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1.5万元。
依据不同参加工作时期和级别相应提高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通知》指出,今年起,吉林省直在长普通离休干部医疗费年统筹标准提高到1.5万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处及处以下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提高到2.1万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提高到2.2万元;老红军、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提高到2.3万元。
据了解,调整前吉林省直在长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年统筹标准为:省直在长普通离休干部的个人账户全年总额为40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处及处以下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为45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为5000元;老红军、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离休干部为5500元。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按月平均划入,如全年医疗费总额超过其个人账户全年划入总额时,年底不返还个人账户余额。
另外,在现行的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省直离休干部补充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要结合省直离休干部住址分布情况,适当增加医疗服务管理水平较高的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加强转诊、转院及异地就医等转外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工作,各定点医院要规范标准,明确时限,每季度至少报销一次并及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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