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远角度来说,如果作为国家权力重要分支的审判权完全不起作用,或者部分不发挥作用,或者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其结果是不可想象的,而审判权发挥作用或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是体现审判权特性,遵循审判规律。正如沈从文在《边城》中所说的,“车走车路,马走马路”,否则棋盘上就乱套了。
立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本质特点是其民主性,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本质特点是其执行性,而审判权的本质特点是它的司法性,即:直接、程序、公平、独立等等。
我国的审判委员会所受到的批评主要就在于它行使审判权时偏离了审判规律,在组成、工作程序、地位、决策方式方面都有较强的行政化倾向。如果审判权的行使与行政权的行使方式混同,审判权就不再是审判权,因此也就难以实现宪法体制的目标。审委会看上去也发扬了民主,进行了讨论,作出了决定,但其实谁都知道这不是审委会审理的结果,而是开会的结果,其主导不是司法性而是行政性。
几年的改革使人们的认识有了很大变化。首先,审委会的权威和正当性不是来自其组成的职位高端性,而是来自于其司法性;其次,审委会作为审判组织,应当以审判组织的身份和方式活动;第三,审委会与合议庭(独任法官)的区别不在于级别高低,而在于职责不同,审委会审理应当由审委会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则审理应当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不过,改革中的困难仍然不少,因为审委会的行政化虽然在理论上是一个黑白分明的问题,但实践中却有相当大一片灰色地带。人们有充足的理由改革行政化的司法运行模式,但也有不少理由维持行政化原貌。审委会制度的弊端人所共知,但它在司法能力不足、司法环境不佳、司法公信不彰的现实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又让人难以舍弃。
但是,审委会在特定情况下的积极作用并不否定改革的空间。人民和社会对于司法正义的需求与日俱增,司法行政化的弊端已成为障碍。如果只想靠“高端性”来获得司法权威,非但目的达不到,反而会产生误导作用,审判权的司法性将更弱而行政化会更强,其结果只能是离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越来越远了。
因此,不能因为棋盘上的车直线行进最快而让其他棋子都走车路。司法要获得权威,只能按司法的轨道前行。审委会改革就是建造司法轨道是否成功的一个重要外在表现。审委会改革的成功,将克服审判权力行政化的一个重要堡垒。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